陸產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反傾銷稅 回溯自112年12月7日實施

關務署說明,本案自112年12月7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經財政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但期間因接獲利害關係人主張國內產業未生產的特定光敏CTP版應排除課徵,在申請人不反對下,且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經排除特定光敏CTP版後,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經濟整體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本案應稅貨物範圍排除特定光敏CTP版。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貨物進口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如檢具文件證明進口貨物確屬公告所列之特定光敏CTP版,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另我國廠商進口涉案貨物時,須提交個別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相關進口證明資料,經海關審覈後,方得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否則將依其他廠商較高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