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重磅發佈!允許外國自然人戰略投資上市公司

記者從商務部瞭解到,11月1日,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修訂發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後的《辦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便利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將進一步拓寬外資投資證券市場渠道,發揮戰略投資渠道引資潛力。

《辦法》主要是從五方面降低了投資門檻:

一是允許外國自然人實施戰略投資。將外國自然人納入外國投資者範疇,允許其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

二是放寬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爲便利和促進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長期資金,本次修訂適當降低了對非控股股東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如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後不成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則對其資產要求降低爲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者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如成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則依然要求其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者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是增加要約收購這一戰略投資方式。原《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方式僅包括定向增發和協議轉讓兩種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和證券市場實際情況,此次修訂增加允許外國投資者以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

四是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爲支付對價。本次修訂,爲吸引外國投資者綜合運用現金、股權等多種方式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內上市公司通過跨境換股收購境外資產,同時考慮到定向發行、要約收購已有監管規則保障交易公允,將對跨境換股實施分類管理。對於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戰略投資,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權實施跨境換股。

五是適當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鎖定期要求。原《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首次戰略投資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應當在10%以上,並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內不得轉讓。本次修訂,結合證券市場監管規則,取消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將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同時也將適當放寬持股鎖定期要求,堅持戰略投資的中長期投資屬性。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