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憲同》違憲的黨產條例
依據憲政體制,法律案系以處理國家事務或爲保障個人權利做爲立法標的;法理學上稱之爲「普遍的正義」。法律案不能針對某單一法人團體的特定事務做爲立法標的,例如: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對於特定個人或法人團體的事務處理,國家系依該事務的不同性質而分別賦予行政機關或交由司法機關而以行政處分或以司法判決的方式,實施統治行爲;法理學上稱之爲「個別的正義」。
中華民國憲政史上,從來沒有針對某特定個人或特定單一法人的財產權問題,進行專案立法。如果國民黨黨產涉有不法取得而應由國家以公權力進行必要處理,依照我國的五權憲政體制,仍應依該事務性質分別歸由行政機關進行審查處理,抑或直接由司法機關進行民事或行政的司法判決。
憲法以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做爲一種基本人權。今天中國國民黨在臺灣地區依法登記的黨產,在未經行政審查或司法判決認定系屬「侵害國家財產而構成非法取得」之前,全部黨產都應受到合憲保障。如今,民進黨和時代力量立委爲何要舍此正途而強做立法?
在民進黨首次執政的民國92年,我國的刑事政策已經採取「無罪推定原則」;爲何在13年以後民進黨第二次全面執政,竟然會在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私權領域中,採取退步的「不當黨產」之逆向思維暨採取追奪人民財產的不當立法?
另就《人團法》的立法精神來看:我國對於政黨的規範系採取最大彈性。對於黨產管理則可並同政治獻金而歸由內政部或中央選舉委員會加以監督。「黨產」並不能被切割獨立成爲一種立法追奪的標的。
從法律實務來看:假設立法院通過黨產條例暨藉由「黨產審查委員會」審定國民黨黨產系屬不當取得云云,此時,黨審會的審定,仍然屬於一種行政位階的行政處分,國民黨仍可依據憲法賦予的訴訟權,進行行政訴訟。黨產處理仍將回歸現有的憲政體制程序。這項黨產立法豈非徒託空言?
如果立法院不顧憲政法理而強力通過「黨產條例」,國民黨可聲請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違憲失效」。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