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多家門市部、商店、副食店、服裝店因侵權被罰款

爲深入推進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持續淨化市場秩序,2023年以來,臨汾市市場監管部門圍繞人民羣衆密切關心及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領域,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查處了知識產權領域侵權假冒違法行爲。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一、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 大藝®”註冊商標專用權案案情簡介:第38875077號第8967278號“ 大藝®”商標是江蘇大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07類“電動工具”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該商標註冊公告時間爲2020年2月14日,商標專用期限爲2020年2月14日至2030年2月13日。  2023年1月3日,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江蘇大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遞交的投訴書對襄汾縣老萬電動工具門市部進行檢查。經查,該店內經營區發現7臺“ 大藝®”品牌充電式衝擊扳手,其中Mod2106-5型號2臺,Mod2106-2型號5臺,經江蘇大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鑑定,爲侵犯該公司第38875077號、第8967278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執法人員認定當事人行爲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爲,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動工具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性和操作危險性,此案件的查處,不但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爲,保護了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消除了生產生活中使用假劣電動工具產生的安全隱患,具有典型的普及意義。

二、洪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杏花村”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9月4日,洪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協同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進行檢查,發現曲亭鎮曲亭村愛生副食部貨櫃上擺放標識爲“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老白汾酒(10)”33瓶,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工作人員對上述商品進行了鑑定,並出具了鑑定證明“杏酒鑑字(2023)編號A0004797”。鑑定結果爲:“以上產品的防僞標識與我公司相同產品不符,不是我公司生產的,屬假冒我公司註冊商標產品。”經查,當事人供述該“老白汾酒(10)”是2023年3月從一自稱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推銷員的人手中以730元/箱的價格購進6箱(36瓶)合計4380元,付款方式爲現金,未查驗“老白汾酒(10)”供貨者的許可證明及票據,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鑑於當事人認錯態度較好,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爲,違法行爲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所得金額較小,積極配合調查且在此之前未受到過同種類型的處罰,符合《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情形,經綜合考量,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決定處罰如下:警告;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老白汾酒(10)”共計33瓶;罰款3000元。

典型意義:山西杏花村汾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爲國內製酒行業極具知名度的企業,市場中一些企業並不注重其自主品牌的培育,而是把攀附汾酒品牌、搭乘汾酒便車作爲經營初衷,摹仿汾酒公司註冊商標標識銷售侵權仿冒產品,嚴重誤導了廣大消費者,損害了汾酒的品牌形象和合法權益。通過對侵權仿冒產品進行嚴厲查處,有效震懾侵權仿冒行爲,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及汾酒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曲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南孚”註冊商標專用權案案情簡介:第【2023】34號“南孚”商標是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在第09類“電池、蓄電池等”商品(服務)上的註冊商標。該商標註冊公告時間爲2000年11月07日,商標專用期限爲2000年11月07日至2030年11月06日。

2023年03月07日,曲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日常監督檢查對曲沃縣洪周文體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下半年從線下推銷人員處購進180粒5號南孚電池,180粒7號南孚電池,購進價格都爲1.5元/粒,合計金額540元。根據當事人敘述,銷售價格都爲2元/粒,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爲720元。截止2023年3月7日,當事人合計銷售39粒5號南孚電池,18粒7號南孚電池,剩餘141粒5號南孚電池,162粒7號南孚未銷售,以上未銷售電池經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技術檢驗人員黃金華鑑定爲侵犯公司商標“南孚”專用權的產品(鑑定證明編號2023南孚050397號),當事人合計銷售南孚電池違法所得114元。執法人員認定該店銷售的南孚電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4元,沒收涉案產品,罰款72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近年來的南孚電池商標侵權案件廣泛發生,且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生產,嚴重擾亂正常的商品市場的秩序,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利益。

四、侯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阿迪達斯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案情簡介:第3336263號“adidas”商標是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在第25類“服裝;鞋;帽”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該商標註冊公告時間爲2004年6月7日,商標專用期限爲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

侯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侯馬市公安局線索移交函,侯馬市輕工城祁春紅服裝店經營的標識爲阿迪達斯、耐克、北面等品牌服裝,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於當日移交給市場監管局所扣押服裝共計1094件。經查:當事人從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國際服裝城購進阿迪達斯牌短袖130件、阿迪達斯牌衛衣140件、阿迪達斯牌長褲95件,耐克牌短袖290件等共計1230件,違法經營額共計爲35279元,檢查時已銷售各式服裝共27件,違法所得共計102元。當事人在本案調查中能夠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認錯態度較好,本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執法人員認定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共計1094件、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行刑銜接打擊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例。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不僅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僞、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公安部門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給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強化了行刑銜接,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等違法行爲,有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有力震懾了此類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