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呆帳損失 須備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自動免除客戶所積欠的貨款,如果沒辦法提供證明,指出債權確實不能收回,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官員指出,依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果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全部或部分的債權不能收回;或是債權已經逾期兩年,但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是利息,就可以列報爲費用。
不過,列報費用的前提,是企業必須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纔可以視爲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爲費用。
因此,如果企業自動免除他人的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