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呆帳損失 備妥證明文件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無法收回帳款,在申報呆帳損失時,依據債務人身分是國內公司、國外公司或大陸公司,應備妥不同證明文件。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債務人如爲國內營利事業,應取得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存證函應寫有該公司倒閉或搬離原址前的確實營業地址。所謂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時,營利事業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爲準。
列報債務人倒閉之呆帳損失證明文件
而若債務人如爲國外企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
債務人如爲大陸地區企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
不過,如果登記的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只要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就可以債權人所提出的確實營業地址爲準,用來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金額200萬元,甲公司主張是因爲債務人國內乙公司倒閉,導致無法收回應收帳款,並提供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爲憑。
不過經過調查,存證函收件地址爲乙公司置放存貨所使用的倉庫,與乙公司倒閉前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公示的公司地址不符,因甲公司未能進一步提示資料來佐證倉庫地址是乙公司倒閉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經國稅局依規定剔除所列報的呆帳損失200萬元,並依營所稅率20%,覈定補稅4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一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尚須確定存證函收件地址爲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的確實營業地址,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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