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專法最快明出爐 除「4+2」再增保密義務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太陽花學運2日來到第16天,面對學生要求「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行政院決定推動專法,目前正一步步完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排定明天(3日)送進行政院會審查。監督專法重點包括原先提出的「4+2」,以及明定協商原則、保密義務、利益迴避。▲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羣2日說明兩岸訂定協議監督專法。(圖/記者賴於榛攝)監督專法重點包括,依照兩岸條例中既有的國會監督程序,兩岸協議均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不過,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羣表示,專法規定未來立法院如果想要將「備查案」改「審議案」,無需再經過朝野協商,可以直接更改。
「4+2」部分則爲,「4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衆溝通與諮詢,包含協商議題形成、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以及協議簽署後;「2次」國安審查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監督專法將規定兩岸協商議題的國家安全評估標準SOP,負責協議的主管機關需將協商議題及內容先提報「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再提報「國家安全會議」做複查。
在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與立法院議事前例後,監督專法也將納入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相關程序。另外,監督專法中也規定兩岸協商原則,包括對等、尊嚴、互惠、確保國家安全等,並要求參與協商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義務。至於詳細的草案內容,孫立羣指出,希望可以在明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