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發4份預公告!涉及鄧州多個社區(村)

鄧州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4〕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經研究,現就擬徵收土地發佈預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擬徵收土地位於鄧州市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外,約0.7385公頃,涉及鄧州市孟樓鎮蘭衝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二、徵收目的

擬徵收土地用於實施公用設施類建設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第(三)項徵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開展土地現狀調查。鄧州市人民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擬徵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開展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擬徵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予以配合。

(二)開展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鄧州市人民政府將同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其他事項

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地土地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鄧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鄧州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4〕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經研究,現就擬徵收土地發佈預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擬徵收土地位於鄧州市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約10.7967公頃,涉及鄧州市龍堰鄉姚營村、周河村,湍河街道八里王社區、辛莊社區、許莊社區、張寨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二、徵收目的

擬徵收土地用於實施交通運輸、工業用地類建設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第(二)、(五)項徵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開展土地現狀調查。鄧州市人民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擬徵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開展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擬徵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予以配合。

(二)開展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鄧州市人民政府將同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其他事項

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地土地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鄧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鄧州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4〕第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經研究,現就擬徵收土地發佈預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擬徵收土地位於鄧州市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約12.9839公頃,涉及鄧州市湍河街道八里王社區、榆林社區、辛莊社區、許莊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二、徵收目的

擬徵收土地用於實施交通運輸類、工業用地類建設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第(二)項、第(五)項徵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開展土地現狀調查。鄧州市人民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擬徵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開展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擬徵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予以配合。

(二)開展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鄧州市人民政府將同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其他事項

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地土地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鄧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鄧州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4〕第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經研究,現就擬徵收土地發佈預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擬徵收土地位於鄧州市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外,約0.7540公頃,涉及鄧州市湍河街道張寨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二、徵收目的

擬徵收土地用於實施教育類建設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第(三)項徵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開展土地現狀調查。鄧州市人民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擬徵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開展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擬徵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予以配合。

(二)開展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鄧州市人民政府將同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其他事項

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地土地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鄧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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