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當下,看清應然:談羅爾斯的《正義論》
大家好,我是老稻。今天我們聊一聊約翰 · 羅爾斯的《正義論》。
這是一本出版於1971年的政治哲學著作。50多年後的今天,我們作爲非政治哲學的專業人士,談論《正義論》的意義是什麼呢?
在之前講《“政治性抑鬱”,及應對》時,提到一種對應方法:當成一次自我的公民教育。當時限於時間和篇幅,沒有多講,今天我用費曼學習法讀《正義論》,分享給大家聽,也是想用通過提升認知的方式,對抗由於社會事件產生的焦慮、抑鬱,重新找回一部分掌控感。
這個掌控感是指:看清現狀,看清成因,看清應然,調整自己看待事物的方式(至少我們還有一種自由,選擇如何面對惡劣環境的自由)。
我們看看當下的世界,或者說,看看大家最熟悉的微信羣裡,涉及到社會事件時,我們經常探討自由、民主、平等、效率、穩定、福利等話題,但是對於“正義”,或者較少談及,或者莫衷一是。
什麼是正義?(正義的觀念是雜多的,比如對於眼下打了快一年的戰爭,各方都有不同的認識。)
正義在社會治理中應處於何等優先級?
如果正義是很重要的,那麼一種正義原則能否在社會中通行,關鍵是人們能否接受並相信它。
——這也是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羅爾斯和整個西方政治哲學面對的難題。
當時的情況是,經過兩次世界大戰、東西方陷於冷戰泥淖,意識形態的對抗已經取代了政治哲學的思辨(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科學主義的興起,使得政治價值讓位於技術發展(原子彈使日本投降)。
所以,有人說,自1859年約翰·斯圖爾·密爾(John Stuart Mill)出版《論自由》(On Liberty,)之後,西方政治哲學這門學科已經死了。
然而,1971年,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版,明確提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試圖重塑整個西方世界的價值觀,對於政治哲學起到了存亡續絕的作用,美國前總統克林頓說:“羅爾斯幾乎以一己之力,復活了政治和道德哲學。”
——聽起來有點兒“爲天地立心,爲往聖繼絕學”的意思。
在此之後,無論誰對羅爾斯的《正義論》有怎樣的批評質疑,但正如羅爾斯的朋友、主要的批評者諾齊克所說,此後的政治哲學家,要麼在羅爾斯的理論框架內工作,要麼就必須解釋爲什麼不這樣做。
同時,因爲羅爾斯是美國學者(一生都在哈佛大學教書),《正義論》橫空出世,也打破了歐洲哲學界對美國的鄙視鏈。
所以,羅爾斯的《正義論》,是一本具有劃時代意義、深刻影響當代政治的經典鉅作。
當然,《正義論》對中國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比如,我所閱讀的,是1991年上海譯文出版社的版本(謝廷光譯),中譯本序的作者是王滬寧同志。
王滬寧同志在譯序中提到:羅爾斯的注意力集中在民權、貧困差距兩大問題上,這兩大問題在美國社會中長期沒有得到解決。
當時的美國,社會契約論(由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建立的)逐步讓位於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即:如果社會體制的安排獲得了社會全體成員總滿足的最大淨差額,那麼這就是一個井井有條的正義的社會——簡單來說,“好”就是正義。
功利主義(效益主義)的正義觀看起來沒有什麼問題,這時我就想問大家一個問題:
比如說就在當下,我們假定如果有一些政府的舉措,其用意和效果是好的,那麼我們要不要服從、配合呢?
羅爾斯的回答是,不一定。
因爲“好(Good)”與“對(right)”不是一回事兒——好的舉措,未必是對的。
所以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和思考一下,也許會與羅爾斯一樣,看到功利主義正義觀的幾個弊端,比如:
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損害另一些人的自由似乎是正當的;
它沒有把人們一致認同的原則作爲基礎;
它是一種目的(結果)導向的理論。
這樣來看的話,我們在2022年的當下,一起探討羅爾斯的《正義論》,就具有了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在一箇中等匱乏(資源還沒有豐富到使人類的合作變得多餘,也沒嚴峻到無暇他顧的程度)的環境下,給正義一個在社會制度層面合理的排序;
二、釐清正義的概念,培養這樣一種公共文化:理解和尊重公民的不服從和良心拒絕;
三、在參與公共事務時,或者說,如果有機會改變世界,我們應該採取何種思維方式;
(當然,有一點不得不補充:當今的中國與當時的美國,雖然有相似之處,但是在一些更基本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存在巨大差異)
尤其是第三點。大到一個國家治理,小到一個企事業單位部門的管理,如果我們參與制定規則,羅爾斯的《正義論》或許能給出一些參考。
即便是,我觀察到的微信羣,大部分都有羣規,我們也可以思考一下,這些羣規是如何制定出來的,是否合乎正義?如果重新制定或修改,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原則?
但是我並不推薦普通人去讀《正義論》原文,那是一部600頁的鉅著,且概念套概念,推導精密複雜,十分晦澀難懂。所以並沒有必要在這本書上花費太多時間精力。
對於在座的讀者來講,也許一輩子只有這麼一次機會接觸到這本書,就是看這篇文章,聽這次分享,如果能夠對《正義論》中“原初狀態”、“無知之幕”、“機會平等”等幾個重要概念有一些瞭解和自己的思考,那也足夠了。
我試圖把羅爾斯的《正義論》裡的觀點、思辨方式變成一顆種子,留在有緣人的心裡,然後由大家自己去慢慢體會、踐行,讓這顆種子長大。至於長成什麼樣子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心裡有這麼一顆種子。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宗明義,提出了“作爲公平的正義”理論,並認爲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試圖爲人類合作體系確立分配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的原則。
那麼羅爾斯是如何論證“作爲公平的正義”的呢?
他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抽象出一個正義論的理論原點,稱之爲:“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並將其設置爲平等而自由的。
這種平等和自由的具體含義是:所有人在制定原則的過程中都具有同等的權利,每個人都能參加提議並說明理由。
爲什麼設置爲平等而自由的呢?
因爲——只有所有人在平等的環境下,自願訂立的契約,才能爲由此而產生的強制性共同權力提供合法性證明。
看上去完全合理。然而,很多哲學家和熱愛邏輯的朋友都曾質疑過——這個“原初狀態”是否真實存在過?
如果它並沒有真實地存在於現實生活,那麼由此推導出來的理論,應該成爲現實生活中的行動契約嗎?
類似的質疑,在我之前講“陽明心學”時也遇到過:每個人都有良知嗎?良知是天生的嗎?
如果不能確定人人天生都有良知,要求人們知行合一、致良知豈不是成了無源之水,無根之木?
我當時的回答是,不用糾結是否天生,摸摸自己胸口問問自己有沒有就可以了——這個說法多少有點兒虛。
而當我看到羅爾斯的回答,才大大鬆了口氣,他是這麼說的:
一、平等而自由的“原初狀態”就是假想的;
二、人們在這種狀態下做出的理性選擇,就是一種“應然”,在人們走出原初狀態後,仍然具有約束力,成爲公共生活的規範基礎;
三、處於任何時空的人都可以通過自己的理性反思而隨時進入這個狀態,並推導出相關的正義原則。
寫到這裡我想起來,美國最初的十三個州在進行制X會議時,大致就處於這種平等而自由的原初狀態,由此而制定出來的規則,迄今良好運行了200多年(原初狀態、制X會議、立法過程、執法和守法)。
另外拐個彎到心學,解釋良知是否存在,是否天生,是否人人都有,相應地也就有了答案:
一、追問良知是否存在並不重要,我們就假設它存在好了;
二、人們受良知驅動的行爲,就是“應然”,即真實生活中應遵循的行爲準則;
三、任何時候,任何人都可以隨時通過拷問內心良知而指導現實生活;
好了,下面我們進入“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這個概念——這是羅爾斯爲了更加嚴格地規定原初狀態而假想的一個思想實驗。
什麼是無知之幕呢?我想用一個現實的例子來做說明。
假設,就在今天,你所在小區可以自行制定規則:如果出現陽性病人,是(A)拉走集中隔離,還是(B)居家隔離。
這裡我們默認,集中隔離條件差,對當事人的損失較大,對其他人無損害;居家隔離的話,對當事人損失較小,對其他人亦有損失(如,封控在家)。
好,現在你就是參與制定規則的人之一,你的意見是什麼?依據是什麼?
不管你的意見如何,小區裡一定有與你情況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意見。這些不同包括:年齡(幼兒、青壯年、老年)、社會階層(衣食無憂、中等收入、僅堪溫飽的)、文化水平文明程度等。這些不同,都會影響到每個人的意見。
那麼到底應該聽誰的呢?
羅爾斯說,不急,我們先放下一個“無知之幕”,把這些身份特徵遮蔽起來——在“無知之幕”背後,我們都不知道自己的年齡、地位、利益、文化等信息。
也就是說,我們都忘記了自己是誰,但是知道自己可能是小區裡的任何一個人。
這樣去掉立場後,我們自然而然地會從所有成員的角度去考慮,尤其是,從處境最差的成員的角度去考慮。
不再用屁股決定腦袋,而是用腦袋決定腦袋。
以上這個例子,在真實生活中發生過,2022年4月,國內知名諮詢顧問劉潤寫過一篇文章《封控區裡的社會學》,記錄了他的朋友王建碩所在小區的一次相關投票。
在那個小區封控的第二天,有人發起了一個投票:
“如果有鄰居不幸陽性,我保證本戶不驅逐,不強行轉運,支持陽性在家隔離。”
投票結果是:共收到 218 票。其中 216 票支持,2 票保留,0 票反對。也就是說——
絕大多數人表示,如果鄰居不幸“陽”了,我不會驅逐你。
投票的時候,小區裡還沒有出現陽性,所以大家正好處於“無知之幕”的背後——每個人都可能成爲陽性,也可能不會。
投票的結果也表明,大家做出了一個極富人性化、正義感的決定。
然而,故事的結局令人唏噓:當小區內真的出現陽性時,也就是說,無知之幕被拉開了,大家的身份一下子清晰,哦,原來你是陽啊,原來,我是陰啊。
於是大家的選擇戲劇性地變成了:
如果我是陽,必須居家隔離;如果別人是陽,必須拉走集中隔離。
這個結果,證明了人性的弱點,同時是否也證明了“無知之幕”或者羅爾斯的正義論不切實際呢?
我覺得,並不是的。
就此時此刻,我們誰也無法否認,這個“無知之幕”背後的投票結果是合乎正義的,這已經證明了“無知之幕”的價值。
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
所以翻回頭看羅爾斯對“原初狀態”的設置:“所有人在平等的環境下,自願訂立的契約,才能爲由此而產生的強制性共同權力提供合法性證明。”
也就是說,在原初狀態或者無知之幕中制定的契約或者說“正義”,本身就是國家層面的責任,也需要在國家層面強制性地執行、保障(僅憑社區自治往往是不夠的)。
後面我們講到“正義二原則”時,會提到由國家層面執行和保障的例子。
羅爾斯定義的“原初狀態”中,除了“無知之幕”,還有相互冷淡的理性人、基本善、形成善觀念和正義感的能力、反思平衡等設置。
相互冷淡的理性人:排除妒忌、虛榮心,自我價值感來自於自己的“絕對得分”而不是通過與他人比較。
基本善:任何人實現自己理性生活都需要的一些必要條件。如較好的智力、健康、財富和機會等。
正義感:一旦原則被接受,各方就能相互信任地去遵循它。
反思平衡:爲了準確描述“原初狀態”,人們需要將道德直覺與中庸(不偏不倚)判斷結合起來,通過對理性、直覺及道德信念之間的相互印證、調整,達成一致。
這是一種很弱的理性設定,並沒有對原初狀態中的人提出過高的道德要求:他們就是一些普通人,只關心自己的利益,並不特意地關愛他人,也並非想要增進集體的利益。
在羅爾斯看來,“相互冷淡”+“無知之幕”的假定超過“仁愛+知識”(柏拉圖:哲人王)的假定,因爲前者的門檻更低,更能夠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認同。
並且,因爲“無知之幕”的存在,使得人們不得不以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方式來增進自身利益,所以也能達到“仁愛+知識”這種強假定所要達到的目的。
(當然,雖然羅爾斯的假定更弱,但並不意味着所有人都有資格去制定規則,相互冷淡的理性人、具備基本善、形成善觀念和正義感能力……具備這些條件的人依然是少數——老稻認爲)
通過以上概念和推理,羅爾斯得出了正義二原則。
第一條原則叫做“平等而自由”原則,事實上是說,在我們評價一件事是否符合正義時,要進入“無知之幕”,回到“原初狀態”,才能夠做出正當的判斷。
正義第一原則,着重講“自由”,我們已經花費了很多精力來分析論證,下面我們重點看看正義第二原則,它着重講“平等”。
第二條原則和社會經濟的分配有關,默認的選項是完全平等的分配。同時羅爾斯說,我們能夠接受某些不平等,但必須滿足兩個限制條件。
第一項限制是:滿足“公平的機會平等”;
第二項限制是:滿足“差異原則”;
我們知道,平等不等於平均——平均意味着結果公平,平等則意味着起點公平。那麼談到機會平等,我們身邊最常見的例子是:分數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拋開地域差異,我們以同一個省份來看,每一個考生都有同等的資格參加高考,採用同一套考卷,面對同樣的錄取線。這就是普通的機會平等。
但很顯然,你我都知道,這樣還不夠公平——因爲每個人所能享受的教育資源是完全不一樣的。有人在重點高中,有人在普通高中,有人能請得起家教,有人請不起。
所以羅爾斯提出了“公平的機會平等”:從最開始就設計儘可能平等的起跑線,排除地域、身份、地位、經濟等個人無法控制的影響因素(是不是又想起了“無知之幕”:-)),以達到或接近“公平的機會平等”。
這方面呢,我本想舉這幾年國內打擊教培和課外輔導班的例子,但考慮到大家對中國教育的極度不滿情緒,我還是用外國的事例好了(其實本質是一樣的)。
一九六〇年代,美國簽署了平權法案,通過政策傾斜給予黑人等少數族裔額外的優待(稱爲“贊助行動”),以補償以往的種族歧視。
這種補償最典型的就是,在大學招生和政企招聘時,給予黑人等少數族裔固定比例的錄取額,而並非完全擇優錄取。
顯然,贊助行動是一個進步的、正義的舉措。
但是1972年發生了這麼一件事:
有個白人學生貝基,沒考上加州大學戴維斯醫學院。他發現100個錄取名額中,有16個是爲黑人等少數族裔學生特別設置的,而他們之中絕大部分人的成績遠不如自己。
貝基在給加州大學的信中抱怨道:
“我意識到,設置少數族裔錄取定額是爲了補償以往種族歧視的惡果,但是,這種照顧少數民族的措施實際上又開創了新的種族偏見。這不是一個公正的解決辦法。”
同樣,白人的就業機會也受此影響而減少,相當於工作權利受到了實實在在的侵犯,他們認爲,這是一種“逆歧視”。
類似的案件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理由是,違反了美國傳統的平等精神。
2022年的我們,如何看待這種不平等呢?如果我們是美國聯邦大法官,應該如何判案,如何寫判詞?
好吧,這裡我們正好回顧一下羅爾斯之前的理論:
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即,正義高於平等;
二、進入“無知之幕”,我們既有可能是白人,也可能是因多年種族歧視而導致知識水平、經濟狀況、勞動技能都比較差的黑人;
三、根據正義第二原則,我們接受某些不平等,前提之一是滿足“公平的機會平等”。
這樣一來,我們或許就能理解,1965年約翰遜總統爲推動平權法案的演講片段:
“你不能把一個剛剛從多年束縛中解救出來的人,帶到與別人並肩的起跑線上,對他說‘你可以和別人自由競爭’,並且相信這樣做是絕對公平的”。
也會理解美國聯邦大法官的判詞:
“所有那些旨在糾正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人與人之間各種不平等而做出的努力,不能被視爲違背美國的平等精神。”
聯邦大法官的判決具有最終判決權和強制執行力,這個例子也迴應了在本文關於“無知之幕”的論述中,小區裡的社會學那個故事:
基於人性的弱點,小區居民在拉開無知之幕後,做出了與幕後完全不同的選擇,恰恰說明,羅爾斯《正義論》的對象是社會和國家,也需要強制力的保護。
好,我們看到,羅爾斯的正義二原則中,第一原則對應自由,第二原則中的第一個限制“公平的機會平等”對應平等,那麼二原則中的第二個限制“差異原則”對應的是什麼呢?
是博愛。
剛剛我們講,羅爾斯認爲正義高於平等,即接受某種不平等,要滿足兩個限制,第二個限制叫做“差異原則”。
什麼是差異原則呢?
就是:社會與經濟利益的不平等安排,要最大限度地增進最小受惠者的利益。
這背後的邏輯是:如果一種利益提高了最底層人們的期望,它也就提高了所有層次人們的期望。
所以,在考慮社會不平等安排時,挑選多少代表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挑選出那些最倒黴的作爲代表人。
比如說,我們上文講過的例子,中國高考——即便我們創造出“公平的機會平等”,也依然有人會落榜,在競爭中失利,他們的利益,也要予以合理安排。
而且,在優先考慮其利益時,並不看其絕對值,而是關注其生活水平與平均值之間的相對關係。
這裡特別補充一下,羅爾斯對“博愛”的理解。
博愛在拉丁文中,原意是“像兄弟一樣”——所以,羅爾斯從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來推導博愛的定義,也契合他的差異原則。
我們這樣來理解,比如在一個和諧友愛的家庭中,追求的並不是說整個家庭有多麼富裕,而是說,這其中最差的家庭成員,也能夠享受跟別的成員差不多好的生活。
特別有意思的是,羅爾斯其實是把適用於家庭的原則擴大到由陌生人組成的社會,這一點與中國儒家傳統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家國同構的觀念很相似。
所以我時常感到,東西方思想中,共通的地方遠遠大於差異,思想家們往往會想到一起去,畢竟人性是相似的,人類社會遇到的問題也大致相似。
好了,到此,我用費曼學習法把《正義論》的主要內容做了分享。回到當下,我要回應一下本文開頭提出的,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我們的現實意義。
我覺得是這樣:
當我們看待一個社會制度安排時,給自己拉上“無知之幕”,以一個相對冷淡的理性人的身份,回到“原初狀態”,看一看,這個安排是否合乎正義。
或者說,如果是我們自己在“原初狀態”中制定這個安排,會是什麼樣的,與現實中的有哪些差異,想一想這些差異是怎麼產生的。
如果某種社會制度安排不符合自己的正義觀,我們是不是可以做到不服從,或良心拒絕,以及理解和尊重其他公民的不服從及良心拒絕。
至此,關於羅爾斯的《正義論》分享完畢。
那麼,羅爾斯說的都是對的嗎?有沒有遭到過質疑?質疑者是如何反駁正義論的呢?
敬請關注後文:諾齊克、德沃金、哈耶克對正義論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