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聲請大法官許宗力、許志雄迴避釋憲 被指「意見主觀」遭駁

司法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明將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聲請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但相關機關立法院聲請大法官許宗力、許志雄迴避。憲法法庭表示。聲請認爲兩人會不公正屬「主觀意見」,今裁定聲請駁回。

這兩紙立法院的聲請,代表人爲立法院長韓國瑜,機關代表則是中國國民黨立委翁曉玲。

立法院主張許宗力曾就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真調會條例案)提出部分不同意意見書,主張釋字585號賦予立法院超越釋字325號解釋的國會調查權,背離憲政體制,也反對賦予立法院國會調查權與罰鍰的強制處分權,根本性否定立法院於文件調閱權外的國會調查權,心證已成、立場強烈。

立法院也認爲許宗力與主責行政院聲請案的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有師生情誼,有偏頗之虞;而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曾去電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詢問本案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參與準備程序的機關代表相關問題,憲法法庭後來通知「準備程序期日由機關代表至多三人蔘與」,推論許宗力受柯建銘私下關切。

而許志雄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期間,因立院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而提出覆議案,多次公開主張「真調會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際行政首長有權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且由各政黨自行推薦,未經總統任名之真調會委員,均爲違憲」,全然否定立法院的國會調查權,加上許過去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重要官員、密切夥伴,立法院也認爲他可能不客觀中立,應該回避。

但憲法法庭認爲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指當事人提出充分事證,經理性綜合評價後,客觀上足據以

合理懷疑被聲請回避大法官會不公正,如果只是提出自己主觀的判斷則不算。大法官曾參與類似案件審理並提出意見書,不當然就算損害審理案件的公正性。

憲法法庭認爲立法院沒有提出任何足以懷疑許宗力、許志雄會不以開放、公正立場審理聲請案,屬於主觀意見,回獲支持,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迴避要件,因此駁回。

大法官許志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