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舉發交通違規 超過7天不受理

立院三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新增訂定違規交通行爲舉發期限,超過違規日7天不受理。(圖/東森新聞

記者劉康彥臺北報導

立法院30日晚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新增訂定違規交通行爲舉發期限,未來只要是發生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民衆將不得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避免有心人惡意濫行。

由於現行條例第90條明文規定,執法機關舉發時限爲90日,導致常有檢舉民衆天天拍照,卻未立即向警察機關舉發,而是累積至快滿3個月時,才一次大量舉發,造成被舉發者3個月後頻繁收到罰單

對此,提案立委陳超明認爲,此種惡意檢舉方式造成民心浮動人際間不信任,甚至產生報復心態,與本條例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目的大相逕庭,因此才提案修正。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民衆將無法檢舉超過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除遏阻違法事件,同時避免有心民衆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