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鼓勵用路人檢舉 查證屬實可獎勵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用路人提供檢舉影片,並經查違規屬實,應予獎勵。(圖/東森新聞

記者劉康彥臺北報導

立法院30日晚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增訂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凡檢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並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等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行爲,經查證屬實可給予獎勵,至於獎勵辦法則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表示,拜科技進步之賜,民衆以行車紀錄器、GPS定位等方式紀錄違規證據,檢舉危險駕駛行爲,國道公路警察局更爲此架設「線上檢舉專區」,只要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即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讓交通警察據此告發,事後也證明國道逼車事件確實降低不少。

根據三讀條文,用路人提供檢舉影片,並經查違規屬實,應予獎勵,但交通部強調,並非按檢舉案件核發獎金,原則上仍以頒授「精神獎勵」爲主,否則容易導致民衆爲取得危險駕駛行爲影響資料,違規隨行在後,衍生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