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圖/記者楊佳穎攝)
記者楊佳穎/臺北報導
鑑於現今國民健康狀況良好、平均壽命延長,爲符合人力需求及就業現況,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從事保全工作年齡上限,自現行65歲放寬至70歲;內政部次長花敬羣日前也表示,這項修法能增加65歲以上、未滿70歲年長者的就業機會。
現行法規定,擔任保全之人員須在20歲以上、65歲以下,而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105年12月勞基法修正施行後,造成保全業人力需求缺口擴大,保全業界生存發展受限,而爲符合人力需求及就業現況,提出條文修正草案盼將任用年限放寬;三讀條文則明定,20歲至70歲者都可擔任保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