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犯收賄等數罪 高院裁定要關13年8月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收受網遠科技公司2800萬元賄款,以泄露標案、綁標等方式,最高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洗錢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13年定讞;另「憑證更新案」收賄部分,也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4年8月刑,沒收300萬元確定。因林數罪併罰有2案以上,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3年8月。

高院指出,考量被告的人格特性及數罪間的關係、各該數罪的罪質、所侵害法益異同,非難程度、所犯數罪的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拘束,權衡行爲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因此裁定,如不服可抗告。

林錫山自2012年至2015年間,利用秘書長可決定資訊處採購案的職權,分8次向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收取共3950萬元,且收錢地點多選在林的立院辦公室旁會議室,還有一次約在北上高鐵車廂內收錢,助網遠科技取得廿餘件標案,總金額達2億餘元,林也於2016年1月被羈押。

一審時,林僅承認刑度低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法院認爲他長年任立法院秘書長,位居要職,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卻在採購案中收回扣,敗壞官箴,不僅影響正當廠商參與標案的意願,立法院資訊採購的品質也令人憂慮,重創公務員形象,依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二審認定林錫山收賄金額爲2800萬元,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改判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林和檢方均不服而提上訴,最高法院林在「憑證更新」標案中,向網遠科技收受300萬元賄款,證據調查不完備,撤銷發回更審,其餘罪刑判決定讞,2019年7月11日判應執行13年徒刑。

「憑證更新」案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8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300萬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認爲更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今年8月9日再判林錫山4年8月定讞。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等,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3年8月。圖/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