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前領隊浦韋青因案遭解僱 法官:失職可記過非免職
中職臺灣樂天棒球隊前領隊浦韋青,去年遭告發夥同部屬私接樂天女孩商演牟利,今年初檢廉搜索,2月初浦被以違反工作規則解僱,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桃園地院審理,認爲浦失職可記過而非免職,樂天應自解僱後至他復職前,按月給付18萬3000元,可上訴。
浦韋青自2004年3月起在臺灣樂天棒球隊公司任職,2012年起接任棒球隊副領隊,2022年又接任公司副總經理,直到2023年10月卸任領隊,同年11月轉任公司營運處商品部部長至今年2月5日止,每月薪資18萬3000元。
浦主張,今年2月5日收到解僱通知書,內容略以他因前部屬陳元凱涉犯背信等罪嫌,經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爲他犯嫌重大而命交保,以檢方偵結起訴作爲解僱理由。浦喊冤,未與陳元凱勾結私接案件,更無欺瞞公司的違法行爲,起訴書中未提及他對公司涉有背信罪嫌,也沒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重大情節,與樂天確實爲僱傭關係,公司以違法內部處分將他解僱,這個解僱行爲無效且違法。
浦說,2月9日立刻向桃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解僱違法請求回覆僱傭關係而表達繼續提供勞務之意,但3月調解時遭樂天所拒不成立。就算公司有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也應支付他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舊制退休金總計1024萬8000元。
樂天則以雙方簽訂「委任」經理人契約書,屬委任關係,浦的職務有權決定球隊同仁策劃的主題日活動、青埔棒球場美食街的經營策略、對外宣傳發言,還可決定球團經營方針、主導球員管理,決定樂天女孩方向和策略,督導及批准樂天女孩的表演與應援活動,顯示浦權限相當大,既然終止委任關係,浦無權向公司索取薪資等相關費用。
樂天指出,就算是僱傭關係,浦與部屬陳元凱未經公司同意私下安排多名樂天女孩接演活動,涉犯刑法背信罪,更因媒體大肆報導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象。起訴書另指,浦爲了達到門票銷售目標,與智林公司郭姓業務部副理謀議,製造門票銷售假象,如此已違反公司工作規則,且依背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等罪嫌起訴,浦未滿55歲,工作未滿25年,不符自請或強制退休條件,亦無退休金請求權,並以符合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爲合法來抗辯。
法官認爲,公司經理與公司間的勞務給付契約,應依契約內容爲斷,根據2員工證稱,浦最後職位爲樂天所屬活動部主管,受人事考評,工作內容只有球隊同仁規劃主題日及周邊活動,沒有球團、樂天女孩經營方針與方向等決策權,須服從公司指揮監督,每月固定報酬,這意味着浦無需承擔門票銷售業績,且屬公司轄下組織,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法官根據多人證述,未經公司同意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的是陳元凱,陳也證稱,他在外成立公司與樂天簽約,都是他自己的行銷案件,與浦無關,由此難以證明浦知道陳私接商演活動,就算認爲浦對其下屬陳元凱的監督不力有失職之嫌,公司可依據工作規則對浦採取警告、記小過或記大過處分,而非以免職作唯一手段。
法官又說,雖然浦因此案被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訊問並要求具保,不代表刑事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爲,至於30萬元門票實際是贊助商提供60萬贊助款中包含的冠軍賽門票,難認浦違反工作規則達情節重大,除了免職,仍有其他較輕懲戒處分,維護內部紀律,由此可證樂天將浦逕予免職違反比例原則、懲戒相當性及解僱最後手段原則,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非合法,判決浦與樂天公司僱傭關係仍存在,依規定公司須自2月6日起,至浦復職前,按月給付薪資18萬3000元。
樂天桃猿前領隊浦韋青(左)今年2月初因案遭樂天解僱,他不服向民事庭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獲勝,圖爲2023年間出席林子偉(右)加盟記者會合影。記者季相儒/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