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金及孳息 應並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是僱主爲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另外,有民衆的母親過世後名下遺有土地一筆,尚有未繳納地價稅新臺幣1萬8,230元,已於繳納期限前由家人繳納,申報母親遺產稅時,該筆稅款得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對此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另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臺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爲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爲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