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列罪狀求離婚 不歸男「這理由」否決!法官只能狂搖頭

老婆列罪狀求離婚,男子聲稱不願意,法官看了只能搖頭。(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婚後爲給女兒適切照料,約定同住孃家,不料,阿國卻離家失聯數月才返家,在小萱父母強烈要求下,阿國才同意在外租屋共組家庭。小萱指控,阿國讓她與女兒3餐不濟,女兒因此營養不良生病,阿國還對她言語暴力,阿國離家已經3年,因此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指出,自從搬離孃家租屋居住後,阿國未盡人父人夫之責,不僅無法好好照料,還讓她與未成年女兒平均每週至少3天,3餐都要分食一個便當。更有甚者,阿國多次對她家暴及言語暴力,導致她身心備受折磨。

女兒更因長期營養不良,身體已經出現病症,爲維護女兒身心健康,她就帶着女兒返回孃家居住,並將女兒送醫住院治療。阿國自此之後,就開始回家停留幾天後,再離家不歸的行爲模式,約在3年前最後一次離家後,就未曾返家迄今。

小萱表示,阿國遺棄她及女兒於不顧,明顯是惡意遺棄,並且處於繼續狀態中,雙方的婚姻已經產生嚴重破綻,並且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判準離婚。

而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答辯,僅在社工訪視時表示,他在3年前因爲母親過世,因而決定回到老家居住,他認爲小萱與女兒理應「主動配合」他的各項安排,因爲夫妻不能分開,對小萱提岀離婚感到很無奈。

法官考量,阿國幾乎棄妻女於不顧,僅自行按月給5000元扶養費,雙方分居迄今逾3年,阿國鮮少與小萱通話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日前依法第宣判,小萱請求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而未成年女兒之親權行使負擔,應由小萱單獨任之,較符合女兒之最佳利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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