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幫兒買房 同住竟遭趕出門還打傷…心寒提撤銷贈與要回400萬

臺中許姓老翁拿520萬元幫兒子買房,兩代同住時卻因生活嫌隙,和妻子遭兒子趕出家門、持雨傘打傷,許心寒對兒子提撤銷贈與主張返還400萬元;法院比對親友說法、金流等,認定許翁確實出資替兒子購屋,事後又被打傷,判許子應給付爸爸400萬元,可上訴。

許翁控訴,他2007年間贈與520萬元給兒子,作爲讓對方購買房子的簽約款、第二級款及尾款,後來就和妻子一同搬進與兒子、媳婦同住,未料父子又因生活嫌隙,竟然被兒子要求搬離,2023年1月和妻子回去拿東西時,2人竟遭兒子拿雨傘打傷。

許翁不滿拿錢給兒子買房又遭此對待,對兒子提民事撤銷贈與,要求對方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求兒子返還其中400萬元。

許的兒子抗辯稱,對於持雨傘毆打父母成傷部分不爭執,但自己從1997年至2007年間,每月都匯1萬5000元給爸爸,請他替自己儲蓄供日後買房之用,直到買房後,父親將該筆儲蓄200萬元還他,自己再拿150萬元存款及向妻子商借,否認父親有贈與款項供他購屋。

臺中地院查,根據許翁其他兒女、女婿及親友證詞,都表示當初許考量兒子要結婚、想幫他買房,經家族會議告知後就去領錢交付建設公司,另經比對金流,也認爲許翁當年確實有贈與520萬元給兒子,替對方付款給建商作爲購買房地的價款。

法院也認爲,許的兒子無法舉證,買房其他款項是由他存款、現金支付,至於他稱1997年至2007年每月固定匯款1萬5000元給爸爸,考量雙方爲父子給予孝親費符合社會通念,但就代爲儲蓄、返還款項部分,許子仍無未能舉證,不予採信。

法院指出,民法第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爲,依刑法有處罰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許子曾持雨傘打傷父母,被依傷害罪判3月、拘役60日,認定許翁主張撤銷贈與有據,判許子應給付爸爸400萬元。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