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涉臺鹽綠能弊案遭羈押禁見 前總座蘇坤煌抗告被駁回

▲臺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不滿因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被臺南地院更一庭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而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8日裁定抗告駁回。(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不滿因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十一月一日被臺南地院更一庭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而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8日裁定抗告駁回。

臺南高分院裁定書指出,被告於原審訊問時固否認有何犯行,惟其所涉關於鴻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不實部分之犯罪嫌疑事實,有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之填制不實會計憑證罪、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就其向蘇俊仁借款新臺幣60萬元投資鴻暉公司是否已清償一節,前後供述不一,況被告所供情節,核與同案被告蘇俊仁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尚有未合。

另本案亦有同案被告未到案,關於本案鴻暉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不實之犯罪情節、分工、資金來源等情,仍待傳喚未到案之證人或共同被告查證,則被告與共同被告、證人間確有待對質訊問之必要,因之被告如開釋在外,難免有串證之可能,勢將造成顯難進行追訴之結果,即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與刑事訴訟法之羈押要件相符,是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原審法院經具體審酌而予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之情形,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依法並無不當,核屬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被告之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