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騙了360萬元運費?一查發現報案的經理就是“內鬼”

快遞公司經理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快遞員騙了公司360餘萬元運費。然而,隨着偵查的深入,承辦檢察官發現,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快遞公司經理竟也是同案犯,還牽出了外包車隊負責人、託運公司員工等共犯。經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荊某、楊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800多筆虛假訂單

2022年7月16日,青島高新區某快遞公司(下稱“A快遞公司”)經理荊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員工任某以某醫藥公司(下稱“B公司”)的名義下單了800多筆虛假整車訂單,將本該由廂式貨車運輸的藥品改成由13米大貨車運輸,騙取A快遞公司運費360餘萬元。

偵查機關了解到,A快遞公司會計賬上顯示B公司欠運費360餘萬元,但在正常業務下,B公司的運費僅約20萬元。由於現有證據只能證明任某經辦業務導致A快遞公司遭受運費損失,偵查機關遂督促任某說明情況,但任某一直語焉不詳,而後失聯。2023年4月3日,任某被抓獲歸案。

因該案涉案金額較大,案情較爲複雜,偵查機關邀請青島市城陽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承辦檢察官發現,A快遞公司承運B公司藥品的流程一般是B公司下單後,由駐B公司的快遞員任某打包、發貨,並由A快遞公司外包的車隊負責運輸,B公司每月向A快遞公司支付運費。因外包車隊要求運費日結,而A快遞公司的會計週期較長,所以A快遞公司委託了4家墊資公司向外包車隊墊付運費,之後,A快遞公司再按月向墊資公司支付費用。

由於藥品通常都是小件,正常情況下,B公司的藥品都是與其他貨物一起由廂式貨車運送。然而,A快遞公司的整車管理系統上顯示,這800多筆B公司的虛假訂單都是由13米長的大貨車單獨跨省運輸的,而這些訂單的經辦人都是任某。

仔細調查運輸流程後,承辦檢察官發現了更多疑點:A快遞公司和B公司每月都會對賬,如果運費出現異常,立即就會被發現,但這800多筆虛假訂單的時間跨度長達10個月;墊資公司向個體車隊的司機支付運費時必須查看行車軌跡,沒有行車軌跡不會付款,既然是虛假訂單,又怎麼會有行車軌跡呢;任某隻是一個快遞員,平時負責在B公司打包、發貨,並且只能查看公司整車管理系統情況,根本沒有下單權限,這800多筆整車訂單真是他下的嗎?

帶着這些疑問,辦案組多次訊問任某,經過釋法說理,任某終於供述了犯罪事實。

裡外串通侵吞運費

原來,任某和B公司分管物流工作的經理楊某、外包車隊負責人呂某商議,打算合夥騙A快遞公司的運費。呂某以前曾是A快遞公司的員工,他向之前的同事要來了有下單整車訂單權限的賬號,以B公司的名義虛假下單。由於呂某自己有車隊,他便讓車隊司機在運貨時多帶幾部手機,僞造行車軌跡,騙取墊資公司運費。運費到手後,呂某自己留下一部分,將剩餘部分交給楊某,再由楊某以B公司的名義支付給A快遞公司。

此外,楊某還負責修改A快遞公司與B公司的對賬單。他便利用職務之便,一方面虛增B公司支付給A快遞公司的運費,堵上截留運費的窟窿;另一方面將訂單中的車型由大車修改爲小車,防止被B公司發現。

2023年5月11日,城陽區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將任某批捕。同時,公安機關全力抓捕了呂某、楊某。

到案後,呂某辯解稱虛假訂單不是自己下的,B公司的藥品是單獨運輸的,運費高是正常的。楊某也辯解說,自己不清楚下虛假整車訂單的事情,任某隻說讓他幫忙以B公司的名義向A快遞公司轉賬來提升業績。

針對二人的辯解,承辦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通過詢問呂某車隊的多名下屬,證實呂某指使員工登錄A快遞公司整車管理系統,在沒有貨物運輸的情況下以B公司的名義下虛假整車訂單,並指使司機僞造行車軌跡,騙取運費。楊某下屬的證言也證實其確實曾指使下屬修改過A快遞公司與B公司的對賬單。

四人均因職務侵佔獲刑

面對證據,呂某表示願意認罪認罰。與此同時,呂某還供述,自己下虛假訂單後因擔心業務量異常會被A快遞公司發現,便找到A快遞公司經理荊某裡應外合,讓荊某幫忙應付上級調查。一段時間後,由於截留的運費過多,楊某在對賬單上虛增的運費已不足以堵上截留運費的窟窿,A快遞公司發現了運費異常,與B公司覈對後找到了在B公司駐廠的任某。爲了逃脫罪責,呂某和荊某便打算將一切責任都推到任某身上,於是,荊某來到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呂某提供的這一線索,城陽區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對荊某立案偵查。荊某到案後承認了夥同呂某騙取運費的事實。2023年8月11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城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A快遞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360餘萬元,根據銀行流水數額查證,呂某非法獲利200餘萬元,任某非法獲利100餘萬元。因荊某和楊某系通過提現的方式,從呂某和任某處獲得錢款,實際非法獲利數額難以全部查實。其中,荊某可查證的非法獲利數額爲10萬元,楊某可查證的非法獲利數額爲6萬元。

今年1月30日,城陽區檢察院以呂某等4人涉嫌職務侵佔罪提起公訴。經考慮4名被告人的退贓情節,近日,法院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郭樹合 龐學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