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沒電視、水果...他竟要求「11萬國賠」!法官兩度打臉

▲林姓男子認爲苗栗看守所裝設電視,無法觀看2小時教化節目受刑人權益受損。(圖/達志示意圖)

突發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一名林姓男子,自2016年6月20日起於苗栗看守所服刑8個月,他認爲,期間看守所未裝設電視播放教化節目,且內衣褲牙膏衛生紙物品自費購置,此外,膳食部分連續3周未提供水果,更多次因故停止戶外活動,讓他深感權益受損,訴請國家賠償11萬元及其利息。對此,苗栗地方法院維持一審簡易判決,駁回林男的上訴。

林姓男子主張,服刑期間曾因案借提至新竹看守所,得知該所在個房舍內皆有裝設電視播放教化節目,作爲法定每日2小時教化之用,然而苗栗看守所卻沒有裝設電視,讓他覺得受刑人權利受剝奪。除此之外,苗栗看守所僅提供飲食夾克外褲等,內衣褲、牙膏、衛生紙、毛巾肥皂等物品,都必須自費購買。

另外,林男認爲,每日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是受刑人權利,更強調運動當然要在戶外,苗栗看守所卻多次週四停止戶外活動,且自他在苗所服刑以來,每週三或週四皆有水果食用,既已養成習慣,即屬他的權益,但提供伙食廠商竟未依契約規定,連續3周沒有提供水果,他向所方反應,請求補發水果,所方卻置之不理,林男質疑有圖利廠商之嫌。

因此,林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6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等語。並聲明,應連帶賠償他新臺幣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但苗栗地方法院一、二審都判他敗訴,且不能再上訴,判決書指出,《監獄刑法》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但教化、教育的方式多元多樣,非以看電視爲限。

▲林男表示,苗栗看守所未提供內衣褲、牙膏、衛生紙、毛巾、肥皂等物品。(圖/達志示意圖)

除此之外,內衣褲、牙膏、衛生紙、毛巾、肥皂、臉盆等物品,屬於個人衛生及使用習慣用品,並非維持受刑人生命健康基本所需之物品,國家沒有完全免費提供的義務,如果全由國家無償提供,無非是以全民所繳納稅款,支付受刑人的生活開銷,似有鼓勵人民犯罪之嫌。

針對林男質疑戶外活動因故停止,權益受損,判決書內指出,監所固應每天使受刑人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但並非毫無例外,若有不得已是由,如受刑人因病或違背紀律遭處罰,或受刑人已從事監外作業、搬運、灑掃等事物,工作中已運動,即不在此限,且運動之處所並沒有限制於戶外,室內也可以運動。

另外,判決書內容顯示,苗栗看守所提供林男飲食,「受刑人主副食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進餐;並備足供受刑人飲用及使用之水」,但未明定給予受刑人的飲食內容限於特定的食物。苗栗看守所連續3周未提供水果,並無違反法律,因此,林男主張受刑人權益受侵害,請求國家賠償11萬元顯無理由,遭到駁回。

▲林男認爲,負責受刑人伙食的廠商未依契約規定,連續3周未提供水果。(圖/達志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