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友社佔臺北國軍賓館 判還屋

判決書指出,家畜公會主張,民國54年應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遊說,將位於中山北路的5樓房屋免費借軍人之友社使用。本來做爲供國軍官兵休息住宿,約定反攻大陸後歸還,後來竟由國防部等單位取代,還將房屋出租坐收租金,已喪失當初供軍人休息及餐飲,違反約定,要求返還房屋。

軍人之友社則主張,房屋早在54年家畜公會就無償捐贈給該社,該社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才以承租人身分與臺北巿政府財政局簽訂租賃契約,就算該社與家畜公會有使用借貸關係,仍可使用到「反攻大陸」,之前有使用權。

一、二審法院都認定,臺北國軍賓館的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的家畜公會;至於雙方簽訂的使用契約,約定使用期間至「光復大陸」很難斷定是否會發生,所以不能作爲借用房屋的期限,並認定軍人之友社未經家畜公會同意擅自轉租,家畜公會自然可終止契約,判決軍人之友社須返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