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情局少校搞丟公文遭記過 提告結果出爐
圖爲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本報資料照片)
前國防部軍情局陳姓少校新聞官,因公文遺失,去年軍情局認爲他違失情節重大,決議大過1次懲罰,陳提告請求法院撤銷懲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軍人原則上就軍方懲罰體系之記過處分,不得爲訴訟救濟,裁定駁回其訴訟,可抗告。
陳因未將2019年及2020年辦畢的14件密級以上公文辦理歸檔並妥善保管,衍生公文遺失,去年底軍情局召開評議會,依「違反保密規定」等,決議核予大過1次懲罰,陳不服,提起訴願未獲變更,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我國軍人負有作戰任務,對軍令服從之義務,且爲了確保軍事機密有其特殊任務之使命,其職責之遂行,輕則保一己之安,重則衛家國之全,爲收如身使臂、如臂使指之效,嚴明軍紀、貫徹軍令,乃軍隊存立之基礎,是軍人人身自由受拘束性與生命健康之受威脅程度,職務性質上自非一般文職公務員可比。
合議庭認爲,懲罰法對軍人對於行政措施不服,軍人提起行政救濟之條件,均限於足以影響身分存續或者對於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判決駁回。另陳後就遭覈定爲不適服現役處分部分,提起行政救濟,目前由北高行政法院另案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