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的流浪烈犬咬傷人被判賠5萬!上海姑娘喊冤:憑啥
“以領養代替購買”
相當受歡迎
(網絡配圖)
儘管這是一樁好事情
但如果沒有管理好這些小動物
也會引發不小的麻煩
賠償5萬餘元
小楊不服上訴
日前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起訴救助人 索賠11萬
小馮不但自己養寵物狗
還喜歡參加寵物領養日活動
2019年5月18日
參加了一場上海領養日活動
一隻100多斤、體型碩大
突然撲向自己的狗狗
她見狀立刻彎腰去抱狗
但仍然被這隻羅威納烈犬撲飛3米遠
(網絡配圖)
“被這隻大狗咬傷後,
我才知道它沒有辦過犬證,
也沒有打過疫苗。”
繼發傷口感染
要求判令小楊賠償
救助人委屈:我不是狗主人啊
突然成了被告
小楊感到十分委屈
這條羅威納烈犬有傷殘
她並非飼養人或管理人
在知曉上海領養日活動後
她希望有人能領養
將它從基地領出來後交給活動義工
(網絡配圖)
小楊認爲小馮自己也有不妥當舉動
小馮在羅威納烈犬撲向朵朵時
其疏於對自己的保護
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小楊認爲其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世紀匯廣場表示
廣場方不是飼養人、也不是管理人
因上海領養日是公益組織
廣場方免費提供了場地
且小馮受傷與廣場方的場地管理責任
無因果關係
法院:救助人有義務控制該犬
判賠5萬
法院審理後認爲
雖然小楊救助的流浪狗委託基地飼養
但本案致人損害事實
並非發生在流浪狗基地
小楊從流浪狗基地接犬
參加上海寵物領養日活動的行爲
意味着其有義務控制該犬
以避免危險的發生
小楊繼而辯稱
“上海領養日”活動方作爲當日實際管理人
應承擔賠償責任
故本案中法院對這一意見難以採納
法院指出本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受害人小馮過錯的存在與否
不影響小楊責任的承擔
小馮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故小楊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同時,小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
廣場方爲主辦方
且與相關安全義務之間無因果關係
故不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小楊賠償小馮
各項經濟損失56609元
小楊對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在二審過程中
故近日二審法院判決將賠償金額
調整變更爲56409元
同時維持了其餘判決
不少網友都支持法院判決
還有網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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