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當額溫槍男童眼受傷 故宮晶華賠8萬

故宮晶華餐廳羅姓女領班將酒精當額溫槍噴灑,造成3歲男童左眼角膜上皮破損。(本報資料照片)

故宮晶華餐廳羅姓女領班,2年前疫情期間替一名3歲男童量額溫,竟將酒精瓶誤當額溫槍,結果對準男童額頭噴灑,造成左眼角膜上皮破損,案經男童父母提告,士林地院認定,量額溫、噴酒精消毒兩件事,故宮晶華卻指派同一人,管理上顯有過失,判決故宮晶華餐廳除與羅女連帶賠償5.4萬多元,還得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7萬多元。可上訴。

男童一家人2021年1月22日晚間7時許,到故宮晶華餐廳用餐,進門時羅姓女領班誤拿酒精消毒噴灑瓶替男童量額溫,酒精液體噴灑男童臉部後,導致左眼受傷。

男童父母向羅女、故宮晶華請求連帶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共20萬9260元。另依消保法規定,請求故宮晶華給付3倍懲罰性賠款,共62萬7780元。

故宮晶華辯稱,已提供完整的職前訓練,羅女在餐廳工作15年,晉身領班一職,誤噴酒精是偶發事件,餐廳並無過失責任;羅女雖有疏失,但事發後依職前訓練,立刻以生理食鹽水進行清洗,並陪同就醫,還多次協商致歉,但因賠償金落差太大,未達成和解。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羅女因誤噴酒精一事,依傷害罪遭判拘役20日確定,她應負起賠償責任,故宮晶華在安排工作上,將量額溫、噴酒精兩件事,委由同一名員工執行,已欠缺善良管人注意義務,未確保服務符合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須負起連帶責任。

法官認爲羅女、故宮晶華須負起連帶責任,判決賠償男童醫藥費4140元、精神慰撫金5萬,考量故宮晶華並非故意傷害男童,非重大過失,判決另賠償0.5倍懲罰性賠償2萬7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