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檢挨罰18萬 男控「監視器不能取締」上訴結果出爐
法官認爲,警方利用路口監視器作爲取締方法之一,尚無違比例原則,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仍屬合法取得,應具有證據能力,駁回男子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賴姓男子騎機車遇到霧峰警分局設置的酒駕攔檢站,竟然沒停直接闖越,警方事後以路口監視器將該車主告發,開罰18萬元,賴不服告上法院,認爲監視器是作爲犯案偵查使用,怎能拿來取締交通違規,但一、二審法官都認爲,警方採路口監視器逕舉,無違比例原則,判罰確定。
根據一審裁定,賴男在去年騎機車行經霧峰區林森路時,遇警方酒駕攔查勤務,竟無視警方攔查衝過攔檢站逃逸,警方當場紀錄車牌,通知巡邏警網攔查。事後調閱現場蒐證及路口監視器畫面依法告發,開罰18萬元、吊銷駕照、參加道路安全講習等處分等。
賴男收到罰單不服上訴辯稱,臺中市公設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其用途爲犯罪偵防,與用以取締行政違規之自動照相系統設備不同,怎能提供做爲取締交通違規用途。
法官認爲,路口監視器之設置目的是維護治安爲主,但於此目的外,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既然遇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時允許逕行舉發,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而言,當然允許警方利用路口監視器作爲辨明、確認違規行爲人的證據之一。
二審認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賴男因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屬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制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且警方利用路口監視器作爲取締方法之一,尚無違比例原則,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仍屬合法取得,應具有證據能力,駁回賴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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