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三讀 有條件延長外籍看護工至14年
▲就服法延長外籍看護在臺年限,對僱主是一大利多。(示意圖/記者陳明仁攝)
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有條件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來臺年限,由現行的12年延長至14年,同時取消低收入戶每月新臺幣600元、中低收入戶每月新臺幣1200元的就業安定費,減輕中低收入戶家庭的經濟費用。
有鑑於國內經常發生僱主施暴、虐待外勞或勞僱雙方文化、宗教衝突,修法新增第48條之1,明定本國僱主第1次聘用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委託的非營利組織舉辦聘前講習,且申請許可時需檢附參加講習的證明文件。
針對目前在臺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年限,第52條修法明定,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指出,如果臺灣不能設定更永續的移民及勞力政策,會使得優質外籍人力在臺工作後流於其他國家,使臺灣成爲全球人力資源培訓中心,「這是非常可惜的」,因此透過修法延長優秀勞工在臺時間。國民黨立委江惠貞則認爲,社會對於外勞造成臺灣勞動力市場結構問題有很多討論,但如何留住優質藍領、又不衝擊本國就業機會,應該做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