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猥褻少女 還虧「內衣是地攤貨」

楊員從警訊到一審都否認犯案,一審被判1年6月徒刑,他不服再提上訴,直到二審時才坦承犯行,且以45萬元與少女達成和解,希望法官能予緩刑讓他重返警界,但合議庭認爲楊員所爲嚴重損害民衆對警察的信賴,維持原判。

案發在101年5月間,當時警方接獲一名母親報案,指因管教問題與16歲女兒有爭執,請求警方協助,因而該時段值巡邏勤務的楊東雄與盧姓警員前往處理。

由於母女有拉扯衝突,員警將2人分開,由盧姓員警在餐桌旁安撫媽媽,楊員則到少女房間安撫她。期間,楊員來回進出少女房間6次,前5次與少女挨牀緣坐,假意要安撫一手摟住她的腰,另一手由下而上輕觸其胸部。

直到第6次行徑更大膽,從領口探下撫摸其內衣肩帶,手又向下滑到觸摸到胸部上緣約5秒,眼睛還不停往領口內瞄,跟少女說,「這內衣是不是夜市的地攤貨?看起來就不像曼黛瑪蓮那一種」,少女一時愣住,根本不知如何反抗。

色警事後又偷偷塞給少女1千元及留下自己的行動電話,要對方跟他聯絡。直到2警察都離去後,少女纔將此事告知媽媽,媽媽原本還說,「警察怎麼可能會這樣?」但看到現金和紙條才相信女兒所說,立刻報警查獲。

楊員始終否認犯案,一審被依猥褻罪判1年6月徒刑,楊男不服再上訴,臺中高分院期間,他才坦承犯行,表示以45萬元與少女達成和解,希望法官能給他自新機會讓他重返警界,但遭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