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違法搜查 他槍彈俱獲無罪

阮姓男子駕車遭警攔查起出槍彈,桃園地院審理認爲警方違法搜索,查扣槍彈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爲裁判依據,因此判處阮男無罪,本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檢方起訴指出,阮男二○一九年間在雲林向綽號「大個」男子取得槍彈,二○二二年三月四日凌晨一時許駕車載林姓男子,在超商前被警方攔查,車內起出槍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法院調查時阮男辯稱案發時無違規也不是現行犯,車子停在超商店前停車格,警方以他開車講手機、未系安全帶爲由盤查,要他下車受檢,他拒絕搜身及搜索車子,但警方認爲車上有東西,硬翻、硬要抓他,連自願搜索同意書也是到保大時才被逼籤。

法官勘驗警員密錄器,警員盤查時身分均已查明,似無更進一步查證身分必要,當時情形也無法證明阮等有攜帶危險物品,不能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逕行搜索。

但警員多次探入車內翻搜,逾越「檢查交通工具」範圍;期間阮男曾表示拒絕搜索並要求出示搜索票,警詢筆錄記載「同意搜索」與影片內容不符。另警員查獲槍彈過程與刑訟法規定的附帶搜索要件不符,認定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

法官審酌,警員在無急迫情形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害阮男隱私權,若將所查獲槍彈作爲證物,無異鼓勵偵查機關不當取證,恐造成違法濫權有害公平正義;此案中保障基本人權和追求程序正義比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重要,認定查扣槍彈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