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法屋頂光電未落實維護或回收 最高罰150萬
經濟部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建物屋頂光電設備若未依規定管理維護或拆除回收,違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建建物屋頂將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爲強化光電市場管理,經濟部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建物屋頂光電設備若未依規定管理維護或拆除回收,違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
立法院去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強制未來新建、增建、改建達一定規模建物裝設一定比率的太陽光電,門檻細節預計年底出爐,屆時由內政部、經濟部同步公佈。
經濟部昨天再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大重點強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設置後的管理及相應罰則。
能源署官員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歷經民國108年、112年的2次修法,國內光電設備設置階段規範已相對成熟,如今再修法,主要目的是完善後市場管理,意即發電設備發電期間的維護與最終回收處置。
首先,修法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處置。
官員解釋,目前光電設備設置者都會預收每瓩1000元的回收處理費,繳交給環境部,爲預防屋頂光電設備超過使用年限仍沒拆除,衍生安全問題,且沒達到實質回收,基於強化市場管理原則,未依規定者將挨罰。
修法也增訂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官員說明,以大廈電梯爲例,管委會有責任定期保養維護,光電設備亦同,應達該有的發電效益,後續須另訂子法,明定發電效益未達標條件、態樣等。
根據草案,若未依規定拆除回收或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違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官員表示,管理強度仍可討論,草案預告期60天期間,持續蒐集外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