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師對騙取貸款罪無罪辯護意見被採納,十二人均未被批准逮捕
原標題:京都律師對騙取貸款罪無罪辯護意見被採納,某公司十二人全部未被批准逮捕
近期,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張啓明、許明、王琦等律師組成律師團隊接受委託,擔任某公司涉嫌騙取貸款案件的辯護人,涉案金額四千餘萬元,全公司十二人均被刑事拘留。律師團隊介入後立即赴看守所會見了解案情,針對罪名展開研究分析,積極與辦案機關展開溝通,京都律所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被採納,十二人均未被批准逮捕。
秦某(化名)爲某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該運輸公司爲獲取貸款,以單位員工註冊的空殼公司作爲申請主體,用於申請的購銷合同、財務報表均有瑕疵,取得貸款四億餘元,目前已有四千餘萬元逾期。張啓明、許明、王琦等律師接受委託後,迅速組建律師團隊並分工協作,從調取貸款資料入手,對財務資料進行深度分析,釐清案件事實,多次開展案情的分析和討論。
辯護律師團隊認爲:
雖貸款材料存在瑕疵,該公司提供了真實甚至超額的擔保,以單位名下的價值近十億元的不動產作爲抵押物,秦某還提供了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此外,儘管貸款逾期,但銀行目前並未採取任何訴訟手段以變現抵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基於此,律師團隊撰寫了三十多頁辯護意見論證了無罪辯護的意見,並提供了詳實的數據支撐。
在《刑法修正案(六)》的年代,騙取貸款罪是“實害犯+情節犯”,行爲人只要“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相配套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允許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行爲予以追訴。這意味着只要材料有瑕疵、銀行放貸一百萬元以上就可以進入刑事打擊範圍,這導致騙取貸款罪在實踐中被濫用。
爲了遏制騙取貸款罪口袋化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罪狀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表述,明確騙取貸款罪系實害犯、結果犯,只有在“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相應地,2022年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將本案的立案追訴標準調整爲“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強化了本罪實害犯的定位。
從立法變遷可知,騙取貸款罪要處罰的不是一切不規範的貸款行爲,也並非要求貸款材料的“聖潔化”,而是對那些導致銀行信貸資金陷入風險的行爲進行規制。
辯護律師從這一角度切入,一是從事實出發,詳細梳理了抵押物的財產價值,提出在提供足額抵押、擔保的情形下,秦某及某運輸公司並未造成銀行的重大損失。況且銀行尚未提起民事訴訟,實際上某運輸公司完全有能力歸還貸款,銀行損失不可能發生,信貸資金安全並未受到侵害。二是從證據出發,指出在未有民事訴訟和執行手段的前提下,無證據證明銀行已經遭受了損失。三是從案例出發,提交了十五份類案的檢索報告,通過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這類權威案例加強論證,強調無損失則無犯罪。
民營企業貸款難是痼疾,一味要求貸款材料的聖潔化不但違背經濟現實,也不利於民營經濟的發展。現實中,銀行與貸款人往往對材料的水分心知肚明,但只要不造成銀行信貸資金的損失,法益侵害就並未產生。京都律師團隊成功辯護,涉案十二人全部救援成功,爲該企業解決貸款糾紛提供了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