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向善 | 中國稅制歷史發展演變視角下,慈善相關稅制的現在與未來

中國稅制歷史發展演變視角下,慈善相關稅制的現在與未來

【編者按】

6月29日,上海真愛夢想公益基金會聯合上海陸家嘴金融城發展基金會、上海雷根公益基金會舉辦了2022年“金融向善”慈善沙龍(第一期),主題爲:財富傳承背景下,遺產規劃與遺產捐贈的本土實踐探究。

本文根據畢馬威私人和家族企業服務稅務全國主管合夥人唐豔茜在沙龍上的主題演講進行整理,探討在共同富裕和2035年遠景目標下中國慈善和慈善信託現狀及概況,並從以下三個部分進行精彩分享:

1. 慈善信託國內發展的現狀

2. 以慈善生命週期爲視角分析財產捐贈環節、運營環節、分配環節分別涉及的稅務影響以及有哪些稅務痛點;

3. 美國、中國香港慈善稅制發展情況的借鑑之處。

01

中國慈善和慈善信託的現狀和概況

疫情背後財富兩極分化加劇

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並沒有減緩高淨值人羣財富增長的步伐,反而加劇了全球財富兩極分化(見圖1)。近年來,企業家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意願呈現出發展趨勢,從2021年下半年開始,畢馬威爲很多民營企業家提供了關於慈善基金會、慈善信託方面的諮詢服務,協助多個企業家完成了家族慈善信託、慈善基金會的設計、搭建。

【圖1】

兩極分化加劇下,“共同富裕”勢在必行

各國面臨疫情肆虐、經濟下行、貧富差距等多重危機,向高淨值人羣和家族涉稅傾斜已經成爲一個趨勢。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中強調要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構建協調配套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在此背景下,很多企業家開始考慮參與公益慈善事業。

構建財富分配體系,

推動共同富裕取得實質性進展

稅收作爲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推動共同富裕方面將會起到關鍵作用。關於高淨值家族普遍關注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國家稅務總局目前尚未明確開徵時點。但是,遺產稅有可能爲配合遠景目標的實現而被提出。贈與稅和遺產稅的落地需要信息、法律、價值評估體系等多維度完善機制的支持(見圖2)。

【圖2】

02

慈善信託的“瓶頸”、“痛點”與“突破”

Part 1

國內家族信託發展現狀

2016年9月1日,國投泰康信託推出的“國投慈善1號慈善信託”和“真愛夢想1號教育慈善信託”,標誌着國內首單真正意義上的慈善信託正式落地。截至2022年6月23日,全國備案的慈善信託累計883單,資金規模41.51億元。目前,慈善信託發展的最大“瓶頸”在於慈善法和稅法的不銜接,給慈善信託發展帶來許多政策上的不確定性。

Part 2

慈善生命週期的涉稅影響

與稅務痛點

1. 財產捐贈環節的稅務痛點

首先,《慈善法》規定慈善信託必須要到民政部門備案才享受稅收優惠,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須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三部門聯合確定,捐贈給已備案但不在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上的慈善信託,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

其次,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金額確認,如果是貨幣資金,按實際捐贈金額確認;如果是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按股權歷史成本確認;如果是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按公允價值確認。爭議在於,一是,對於其他非貨幣性捐贈公允價值如何確認、計量以及證明。二是,以股權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設立慈善信託,能否享受稅收優惠?大多數情況下都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一事一議。三是,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如與歷史成本存在差異,以及從增值稅角度是否會視同銷售?

再次,關於捐贈扣除限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股權捐贈額按照歷史成本確認,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同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對於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金額,根據個人所得類型適用不同的扣除限額。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以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爲限;在分類所得(財產租賃、財產轉讓、股息紅利等)中扣除,以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爲限。同時,目前尚未明確規定個人股權無償公益捐贈是否可參照股權捐贈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需要與稅局一事一議,未來需要稅法層面給予更大支持。

2. 慈善基金會、慈善信託運營環節的稅務痛點

一是,慈善基金會和慈善信託的收入能否免稅取決於收入性質,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產生的收入享受免稅,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收入應依法納稅。二是,慈善信託不能被認定爲公益性組織,目前還沒有針對慈善信託稅法的單獨立法,也沒有明確信託能否作爲一個納稅主體。

2022年3月30日全國首張有政策保障的慈善信託捐贈票據在杭州開具。通過信託公司作爲受託人、公益性組織作爲執行人的組織框架,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慈善信託票據問題在現有稅法框架下有一定的解決空間。但是仍然存在兩個稅務痛點,一是慈善信託無法登記成爲公益性組織,不能開票。二是慈善基金會無法全額開票,僅能實現遞延開票。如果針對上述兩點能給予更大的政策空間,將有利於促進慈善信託的大規模發展。

03

境外慈善稅制介紹

1►

境外慈善信託現狀及概況

慈善信託制度誕生於英美法系背景,至今已有四百多年的歷史。根據相關研究報告顯示,越來越多的高淨值投資者選擇慈善信託作爲慈善捐贈工具,主要基於以下四點考量:

(1)實現慈善財產風險隔離,確保慈善財產安全;

(2)進行財富傳承規劃;

(3)具有稅收優惠優勢(減免資本利得稅、所得稅抵扣、減免遺產稅);

(4)提升品牌知名度,實現社會責任。

2►

美國慈善信託概覽

美國慈善信託設立環節寬鬆,但會對稅收優惠嚴格審查。個人現金捐贈方面,稅前收入抵扣限額由60%提升至100%。企業抵扣限額則由此前的10%提升至25%。美國稅法給予委託人所得稅較大程度的抵扣,且對現金和財產的捐贈規定了不同的優惠待遇。

此外,慈善組織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資所得只要全部用於公益目的便可申請全額免稅。需要注意的是,美國慈善信託的設立及運營視各州情況會有不同。

3►

香港慈善信託概覽

香港慈善信託在設立環節寬鬆,對享受稅收優惠進行嚴格審查。香港的慈善法根據案例法制定,要成爲一個法理上的慈善團體,有關機構或信託必須純粹爲慈善用途而設立及該等用途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屬慈善性質。

慈善團體經營所得的利潤如符合慈善用途等規定,可以適用免徵利得稅的優惠。同時,符合資格的慈善團體可開具發票,捐贈方的捐助支出可以抵扣香港利得稅/香港薪俸稅(扣除限額爲每年應稅額的35%)。

THE END

文字整理| 鄭曉芳

排版| 劉奕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