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專利授權有解!8家業者遞需求 金管會近期將發函

國內金融機構取得近6,000件金融科技專利太夯,科技業上門求轉售,但銀行擔心違反營業項目。金管會29日宣佈,金融機構未來可就無形資產處分方式出售專利或技術,但設下但書,假設件數量過大得經常性轉售,或是有技術授權與接受他人委託需求的營業項目需求,還是得透過設立轉投資金融科技公司辦理。銀行業對此按贊,認爲可以有助於金融機構合作創新,提升開發專利誘因。

銀行業認爲,這代表可以「有合法授權管道」,只要合理鑑價就出售金融專利,至少不會違反營業項目。銀行業並透露,已經有不少金融業與科技業上門,洽詢取得金融科技專利價格。

根據金管會統計至今年第二季,金融機構因業務以及管理需求,開發金融科技專利的核準件數,已經達到5,833件,因部分專利具有市場性以及價值,至少8家金融機構希望出售金融科技專利,包括3家金融業與5家證券期貨業,分別爲永豐銀、國泰金、北富銀,以及康和證券、華南永昌證券、合庫證券、元大投信以及阿爾發投顧。

因應金融業擔憂出售專利與技術給他人後的營收,是否變成營業項目,擔憂違反營業項目規定,金管會決議近期將發函,說明金融機構可以就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如果因業務以及管理需要,而開發的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欲授權給他人,金管會綜合規劃處長鬍則華解釋,屬於無形資產處分,可以就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只要經過董事會通過、並且符合利害關係人交易需求條件等流程,就可以出售專利給他人,並認列在當期損益。假設出售價格達到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是新臺幣3億元,必須請會計師針對出售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第二種情況,如果有他人委託金融業開發金融科技技術或應用,或是金融業要經常性出售專利與技術,則必須要透過轉投資金融科技公司辦理,目前銀行與保險允許專投資金融科技公司,通常持股20%以上,不需要有實質控制力也不用到100%。

流程上,金融機構必須先把研發的技術,授權給轉投資的金融科技公司,此時會產生處分專利過程,如果有長期研發以及出售專利需求,金管會建議由金融科技公司接受外部委託開發研究,此時如果再賣給他人,就不屬於金融業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