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加大續貸支持力度,階段性拓展適用對象至中型企業
9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做好續貸工作 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續貸工作,切實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量。
《通知》要求,優化貸款服務模式、加大續貸支持力度、合理確定續期貸款風險分類、加強續期貸款風險管理、完善盡職免責機制、提升融資服務水平、階段性拓展適用對象。
《通知》將續貸範圍從部分小微企業擴展至所有小微企業,貸款到期後有真實融資需求,同時存在臨時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均可申請續貸支持;可以辦理續期的貸款產品包括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及農戶經營性貸款等。此外,《通知》還將續貸政策階段性擴大至中型企業,期限暫定爲三年。
在續貸支持力度上,《通知》指出,對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債務人,在貸款到期前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可以提前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經審覈合格後辦理續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續貸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原則和標準,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擔保等因素,確定續期貸款的風險分類。原貸款爲正常類,且借款人對依法合規、持續經營、信用良好,無欠息逃廢債等不良行爲的,不因續貸單獨下調風險分類,可以歸爲正常類。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續期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等因素開展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質量。
《通知》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多渠道掌握小微企業經營情況和續貸資產相關信息,防止小微企業利用續貸隱瞞真實經營與財務狀況或者短貸長用、改變貸款用途。
在盡職免責方面,《通知》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盡職免責機制,完善內部制度,規範工作流程,並將不良容忍與績效考覈、盡職免責有機結合,切實爲信貸人員鬆綁減負,有效保護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真正實現“應免盡免”。統籌考慮履職過程、履職結果和損失程度等因素,明確信貸業務不同崗位、不同類型產品的盡職認定標準,細化免責情形,暢通異議申訴渠道,提升責任認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