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醫療口罩 必須有衛生福利部許可證
高雄關表示,依藥事法第13條、第40條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進口醫用口罩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
此外,進口時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14碼)、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其報關時以pce爲統計單位。
經濟部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制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項貨品分類號列,另依據功能屬性增列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制醫用口罩」及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制口罩」等2項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
高雄關指出,要判斷口罩屬性,可從口罩外包裝、標示及說明書資料做判斷,只要含有醫療用口罩(Medical Mask)或手術用口罩(Surgical Mask)等標示者,皆屬於醫用口罩。
若產品用途提及可用於防止疾病透過微生物、體液或粒狀物質之傳遞,還有提及可用於過濾細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同樣屬於醫用口罩。
不過,如果是宣稱工業用或商業用、過濾花粉、空氣污染、灰塵、PM2.5、除臭、去除異味者,不屬於醫用口罩,此類口罩歸列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制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