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江國際集團財務公司金融部時任副經理朱宏政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根據公告,2024年7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金罰決字〔2024〕60號),朱宏政(時任錦江國際集團財務金融部副經理)(簡稱:錦江國際集團財務公司)其對錦江國際集團財務以信貸資金承接委託貸款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對朱宏政(時任錦江國際集團財務金融部副經理)做出警告,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