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年3度示警 籲消費者勿買境外保單

金管會繼今年6月、9月後,今天再度發佈聲明示警境外保單4大風險,爲避免遇上保險爭議求助無門,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此類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地下保單。

近年屢有不肖業者以社羣媒體或電子郵件等管道向民衆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境外保險商品,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金管會今年3度出面提醒消費者,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

金管會強調,簽發境外保單的外國保險公司並未取得金管會許可在臺灣境內經營保險業務,所發行的保險商品也未經審查通過,即俗稱的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若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可能面臨4大風險。

第一,遇到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第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第三,簽發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臺灣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國內保險安定基金相關保障。

第四,境外保單不被臺灣法律承認,消費者支付的保費無法作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且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若民衆有各類保險商品投保需求,金管會保險局、產險公會及壽險公會網站均有刊載合法保險公司客服及聯絡方式,民衆可多加參考運用。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爲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呼籲大衆切勿以身試法,若消費者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也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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