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出國引法律論戰 建議比照921採「緊急命令」守住程序正義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5日起連兩天宣佈多起「境外移入」確診案例,爲防止疫情擴散,除許多地方政府陸續禁止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之外,朝野也都呼籲民衆非必要不要出國,但此舉卻被法界認爲法源依據不足且有違憲之虞,掀起爭議,建議可採「緊急命令」因應,無黨籍立委林昶佐17日發文表示認同,建請總統蔡英文發佈緊急命令,避免疫情發展變嚴重時,政府要「超前部署」但卻無相關法律授權。
儘管行政院認爲上述出國禁令有法源依據,希望國民配合,但法界認爲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爲防治疫情,可實施必要之應變措施,但條文中並無規定應變措施的手段,因此賦予指揮官過大的權力,都可能侵犯憲法,不能爲了防疫無視法律程序,皆認爲必需要先做到程序正義。
法界提出建言指出,當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與權利時,必須依法律規定或具體授權,由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令才行,因此「緊急命令」成爲這類情況時的唯一例外,例如921大地震時,前總統李登輝爲全力救災重建而發佈「緊急命令」。
立院朝野目前也有部分委員認同主張,林昶佐17日下午就在臉書發文,指民衆出國感染成防疫漏洞,因此行政院接受指揮中心建議,引據《防疫及紓困特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全國高中以下的師生暫停出國;但現行《防疫及紓困特別條例》和《傳染病防治法》籠統的規定,是否能限制《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這在法律界掀起相當大的爭議。
林昶佐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指出「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因此他認爲,不管是《防疫及紓困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所謂必要的處置,恐怕仍缺乏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得以發佈禁止出國的命令。
「全球疫情變化快速,立法程序恐趕不上病毒的傳播與即時實際情況的發展,臺灣需要各式緊急且彈性的相對應作爲以便『超前部署』」。林昶佐指出,若未來疫情發展更爲嚴重,可能也有進一步的緊急措施必須採取,屆時若還繼續在現行法律位階的範圍內尋求授權,更形困難。
林昶佐對此強調,「我建請總統審慎考慮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由行政院會議決議發佈緊急命令,再請立法院追認,做好把關的責任。指揮中心也能獲得更充分的授權,進行嚴密的防疫工作,保障全體國人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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