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停工、復工 北市府與遠雄吵不停的大巨蛋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拖延許久的大巨蛋爭議,在7日有了新的進展。趕在北市府下達的9月8日改善期限之前,遠雄在7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願意遵循臺北市政府所開出的條件,並將儘速完成建造執照的變更程序;此外,市府也接續召開記者會表示,樂見遠雄明確承諾願意依法定程序並交由相關單位審查,是具體且有建設性進步,讓「大巨蛋僵局」的化解露出一夕曙光。
而大巨蛋爭議所謂何來?當中牽涉到了複雜的合約問題,除了一再展延的施工期限外,遠雄更「邊蓋邊改」,隨着工程進行修改設計圖,違背當初與市府間的契約以及多項法律程序。儘管勤打大巨蛋與遠雄,但市長柯文哲也因此賠上了個人的支持度,尤其在處理過程中幾次反覆發言、放話等,都讓外界觀感不佳;且至今市府仍無法拿出能讓遠雄一刀斃命的殺手鐗,也讓民衆疑慮漸增。
解約理由:工期延宕
2006年3月,本市府針對大巨蛋BOT案與遠雄簽約,自簽約起算特許年限50年。2010年,遠雄通過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隔年有條件通過環評,取得建照後在2012年4月動工;原定在2015年底完工,但因遠雄辦理工期展延,從前市長郝龍斌時代一路延宕到現任市長柯文哲任內。但因遠雄一在要求工期展延,大巨蛋完工日遙遙無期,柯市府遂在2015年5月20日,勒令遠雄停工。
郝市府時期,遠雄以天候因素、外借臺北設計大展用地等,得到44天延展天數;後續再以地下障礙物排除施工,得到137天延展天數。遠雄主張以土方運送條件變更造成工期異動,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提出展延工期天數459天,仲裁結果2016年3月24日出爐,可展延110天。
遠雄申請中的工期延展案件還有三件,1.環評要求增加綠建築標章、樓高變更,申請延長882天;2.路數千以及路型變更工期延宕,申請延長700天。此外,遠雄還指出,國父紀念館聯通廊工程、捷運板南線5號出口移設等,都是因北市府不作爲、不配合,造成工期延宕,都要依法計算申請展延。
但因爲市府與遠雄雙方沒有先釐清工程延宕的責任歸屬,解約與否將視仲裁庭決議;若仲裁結果責任歸屬不在遠雄,則北市府恐需付出鉅額賠償。
停工理由:未按圖施工
柯文哲與趙藤雄在2015年1月21日見面,討論包括監察院在2009年提出的39項糾正案、工程逾期與罰則在內等3大問題。當時北市府針對遠雄的要求有4點回應:
1. 遠雄必須依照市府公佈的移樹SOP進行移樹作業。
2.地下連通道會施作,但修改成新的設計圖,並會全力幫遠雄和護樹團體進行協調。
3.捷運國父紀念館站「5號出入口」及「通風井」移設連通案因工期緊迫,遠雄儘速提出細部設計規劃,市府答應儘速協助解決。
4.遠雄承諾大巨蛋將在今年底完工,臺北市政府將盡力協助。
北市府在2015年5月14日現場勘驗後,發現有高達三分之二的主要構造、高達79處未按圖施工,甚至原先在設計圖中、關乎逃生動線的17座樓梯,也在遠雄擅自更動下消失。儘管遠雄強調,樓梯沒有消失只是改變位置;且該17座樓梯經專業單位檢視通過,並非主體結構,而且根本不在巨蛋內,是在旅辦和商場大樓內,可依建築法在未來申請執照時一併變更,但市府仍在5月20日勒令遠雄停工。
2015年勒令遠雄停工後,北市府開出「須符合7項公安標準、依監察院39項糾正修改契約」的復工條件;接着隔年6月8日再發函給遠雄,指其施工進度落後、未按圖施工等違約情形嚴重,要求「文到之日起3個月內」遠雄應改善及補正,並依法向主管機關完成變更建照。
依照程序,遠雄若要變更建照,設計圖必須先通過市府環境保護局的環境影響評估、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及臺灣建築中心性能審查;市府在日前指出,遠雄不但沒送環評,都審部分已送件但缺資料沒補,都尚未進入實質審查,臺建中心也還在審查中,依程序都無法核發建照。
復工要求:新公安要求
北市府針對大巨蛋組成「公共安全體檢小組」,並提出7項公安基準,要求遠雄改善。此基準專爲大巨蛋而設,其中的第1、4、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議題,已由臺灣建築中心納入審查;至於第2、3、5、6項,因涉及都市防災議題,則是由北市府核處。
都發局指出,考量過去大巨蛋性能審查沒有納入全園區及各種災害發生時,對人員與建築物的影響,無法確保大巨蛋的使用安全,因此,提出7項公安基準補充原性能審查基準的不足之處。至於該7項公安基準備遠雄質疑沒有法源依據,都發局強調,北市府民國104年6月30日發函詢問內政部營建署,營建署同年8月6日、10月15日兩度函示,請北市府依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自行核處。
7項公安基準:
1.安全避難原則,以8分鐘內全員離開觀衆席至室內疏散空間(Concourse), 並須於15分鐘內 達成全館人員避難至戶外避難空間爲設計基準(日本所有巨蛋皆採納此一標準) 。
2.逃生避難模擬之人員步行速度以1.2m/s計算。
3.逃生避難模擬需按實際有擺設座椅,未關閉樓梯、出口進行模擬。
4.室內疏散空間(Concourse)應爲合理之安全空間,開發單位之疏散空間與觀衆席並無防火 區劃有安全疑慮(見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s P77),應有30分鐘以上耐燃性能 之其他構造或設備。
5.戶外疏散空間(reservoir areas)之面積計算應扣除植栽、樓梯踏步、消防車動線等空間、 救災水車等面積,且不得包括上方有樓板之封閉式下沈廣場;且消防車運作空間寬度需按 以8公尺計算。
6.戶外疏散空間密度以可移動之3人/㎡爲檢視基準。 (若疏散空間密度4人/㎡,則人之移動爲零,不符實際情況。) (見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s P78,其規定爲2人/㎡)
7.地下停車空間安全梯之步行距離法規雖無規定,並非表示安全。本小組以達到安全條件爲 前提,地下停車空間參酌日本大阪巨蛋案例,地下停車空間步行距離最遠不超過6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