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親屬名義買房後過戶,房屋登記人配偶起訴合同無效被法院駁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背景

原告林曉起訴要求判令陳宇和陳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涉案房屋恢復登記在陳宇名下。雙方就涉案房屋的交易性質及合同效力存在爭議。

二、當事人信息

1. 原告:林曉。與陳宇系夫妻關係。

2. 被告:陳宇、陳悅。陳宇與陳悅系兄妹關係。

三、原告訴稱

林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判令陳宇和陳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 要求涉案房屋恢復登記在陳宇名下。

事實和理由:林曉與陳宇於1993 年結婚,婚後居住在海淀區。2003 年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的經適房,登記在陳宇名下。陳悅爲陳宇妹妹,因在北京無房居住,與林曉夫妻商量後借住涉案房屋,並承擔裝修費及其他稅費。後因林曉與陳宇夫妻關係惡化,2011 年提起離婚訴訟時,林曉得知陳宇在 2010 年已將涉案房屋過戶給陳悅。林曉認爲二被告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卻未通知也未取得其同意轉讓並過戶,且在離婚訴訟前期過戶,明顯是陳宇爲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與陳悅惡意串通,房屋買賣行爲應屬無效。

四、被告辯稱

1. 陳悅辯稱:林曉所述與事實不符,涉案房屋是陳悅購買而用了陳宇的名字,是在陳宇和林曉同意下購買,購房款是陳悅交給陳宇後購買,房屋裝飾裝修也是陳悅做的。2011 年房屋可過戶就過戶到陳悅名下,過戶費用都是陳悅交的。雙方合同有效,林曉未參與購房,對房屋狀況不瞭解。

2. 陳宇辯稱:林曉隱瞞基本事實,雙方是借名買房。涉案房屋爲經濟適用房,從購房、交房款、交付房屋、裝修及十七八年的使用都是陳悅承擔,林曉不能提供任何參與房屋的證據。購房發票是陳宇名字,但錢款都是陳悅出的。2008 年房屋滿五年後以交易形式過戶,補交土地收益款也是陳悅交的,陳宇只是協助過戶,雙方雖有合同價款但未履行,應認可產權變更合同而非取消。

五、法院查明

1. 林曉與陳宇於 1993 年 9 月 6 日登記結婚,雙方系夫妻關係,陳宇與陳悅系兄妹關係。

2. 2003 年 1 月 6 日,陳宇與北京 Z 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取得購房回執,付款方式爲一次性付款,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書。該房屋自開發商交付起由陳悅裝修並居住使用至今,購房文件及票據等均由陳悅保管。

3. 2010 年 10 月 26 日,陳宇與陳悅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房屋轉移登記至陳悅名下。

4. 庭審中,林曉主張確認陳悅與陳宇之間的網籤合同無效,陳宇與陳悅不認可雙方存在房屋買賣合同,稱網籤合同僅是過戶房屋,雙方是借名買房。

六、裁判結果

駁回林曉的全部訴訟請求。

七、房產律師點評

本案中,林曉主張陳宇與陳悅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但依據其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自認,陳宇與陳悅除簽訂了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外,雙方之間無事實上的支付房款等買賣行爲,即雙方之間無交易房屋的行爲。林曉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佐證陳宇與陳悅之間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故其主張認定陳宇與陳悅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無效並將該房屋恢復登記在陳宇名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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