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3000元給收容所代養寵物 議員:花錢買棄養贖罪券?
▲飼主繳錢給收容所代爲照顧,恐助長棄養風氣。地方中心/臺中報導
既然決定養牠,就要好好照顧牠!臺中市議員江肇國批市府擬定的《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草案》,根本是光明正大的棄養,飼主繳交3000元給收容所代爲照顧,「花幾千塊就可買到棄養寵物贖罪券?」,實在太過分!
江肇國說,花錢可公然且合法棄養寵物,恐增加社會棄養風氣,貓狗送到收容所,飼料、清潔費,甚至生病需要的醫療費用,全變成納稅人要幫飼主「收拾善後」,不符公平正義。
他認爲,每頭繳交費用3000元給動保處,無疑把寵物貼上「價錢」標韱變商品,付錢就可以放任飼主公然棄養,這和「不擬續養」是不一樣的。
「不擬續養」是當飼主有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再飼養犬貓時,必須依照《動物保護法》將犬貓送交至收容所,並依相關規定處理;然而,若有飼主不負責任地將犬貓惡意遺棄於外,即違反動保法構成「棄養」。
臺中農業局王俊雄則表示,民衆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飼養犬、貓需送交動物之家,過去沒收相關費用,但飼料管理、醫事診療等都要錢,因此纔會擬定標每頭繳交3000元。王俊雄強調,這項標準目前僅爲草案,未來會針對各界意見再調整。當初設立這項草案的目的,是爲避免飼主偷偷地將犬貓丟棄,因此希望透過相關標準,讓有不可抗因素而無法續養犬貓的飼主,可以將寵物交由收容所照顧。
動保處也提醒,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飼養犬貓,可先自行尋找認養人,否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若棄養查證屬實,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