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三部門:規範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

江蘇省通信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發佈《關於規範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的通知》明確,金融企業應按以下要求開展金融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活動。

1.尊重用戶接收意願發送金融營銷短信或撥打金融營銷電話,未經用戶同意或請求或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營銷短信或撥打營銷電話。

2.嚴格規範短信和話音催收行爲,僅對債務人或其他依法承擔還款責任的相關當事人進行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實施短信和話音催收。

3.依法加強對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合規性自查,接受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企業及委託合作機構的檢查,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超業務範圍營銷、是否違背用戶意願開展營銷、是否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進行推介、是否以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催收、是否未經債務人同意對債務無關第三人透露債務人的詳細欠款信息或進行催收騷擾等。

4.加強對委託合作單位的金融營銷和催收規範管理,依法審慎確定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的業務合作方及合作形式,須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本機構、委託合作單位在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中的權利義務,共同確保營銷和催收業務合法合規。

5.委託合作單位實施催收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告知債務人。

江蘇省通信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的通知

江蘇省通信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 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的通知

爲進一步規範省內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金融類信息服務合規需求,根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爲的通知》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經營主體資質管理

(一)金融企業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活動。各類信息發佈平臺未經金融企業書面委託,不得爲該機構開展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活動。

(二)電信企業應當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方可爲金融企業或其委託的合作單位提供短信和話音服務。

(三)電信企業提供金融營銷催收短信和話音服務,應審查金融企業的業務許可證或合作單位受金融企業委託的相關文件,不得爲無相關業務許可或委託證明的主體提供短信和話音服務。

二、明確服務行爲規範

(一)金融企業應按以下要求開展金融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活動。

1.尊重用戶接收意願發送金融營銷短信或撥打金融營銷電話,未經用戶同意或請求或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營銷短信或撥打營銷電話。

2.嚴格規範短信和話音催收行爲,僅對債務人或其他依法承擔還款責任的相關當事人進行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實施短信和話音催收。

3.依法加強對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合規性自查,接受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企業及委託合作機構的檢查,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超業務範圍營銷、是否違背用戶意願開展營銷、是否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進行推介、是否以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催收、是否未經債務人同意對債務無關第三人透露債務人的詳細欠款信息或進行催收騷擾等。

4.加強對委託合作單位的金融營銷和催收規範管理,依法審慎確定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的業務合作方及合作形式,須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本機構、委託合作單位在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中的權利義務,共同確保營銷和催收業務合法合規。

5.委託合作單位實施催收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告知債務人。

(二)電信企業應當按以下要求爲金融企業營銷和催收業務提供短信和話音服務:

1.金融營銷和催收短信須標註金融企業或委託合作機構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

2.金融營銷短信須向用戶提供拒絕接收的方式。對於用戶明確回覆拒絕接收的,須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戶不再收到相關短信。

3.確保金融營銷和催收過程被有效記錄,不得泄露債務人信息或將用戶個人信息用於其他用途。

4.根據用戶登記接聽意願,規範金融營銷和催收電話外呼行爲,做好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的判定和處置。

三、建立營銷催收合規號碼名單庫和專用號段機制

(一)建立營銷催收號碼名單庫同步機制

金融企業應當全面、準確統計本單位自用及委託合作單位開展金融營銷催收的短信和話音業務號碼,並彙總號碼相關信息。

1.用於發送營銷和催收短信號碼的報送應包括以下信息:

(1)使用的發送號碼;

(2)每個短信端口號碼服務的金融企業或委託合作單位名稱;

(3)每個短信端口號碼歸屬的電信企業名稱及合作期限;

2.用於撥打營銷和催收電話的號碼報送應包括以下信息:

(1)使用的外呼號碼;

(2)每個電話號碼服務的金融企業或委託合作單位名稱;

(3)每個電話號碼歸屬的電信企業名稱及合作期限。

各金融企業指定1名專人擔任規範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工作聯絡員,負責向對口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報送,並實時更新金融營銷和催收號碼及聯絡員名單信息。金融管理部門督促各金融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設立聯絡員報送金融營銷和催收號碼名單庫信息。

各金融管理部門彙總合規號碼名單後,通過專用平臺系統賬號,將相關名單信息統一報送至電信主管部門。

(二)建立專用號段機制

通信管理部門在工信部的統一規劃指導下建立金融類短信和話音服務和催收專用號段,電信企業和金融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專用號段內的號碼,或上報已有號碼,並嚴格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號碼進行金融類短信和話音業務。

(三)建立號碼管理和聯動機制

電信主管部門彙總各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的營銷和催收合規號碼名單信息,以及金融營銷和催收專用號段使用信息,共享至省內各基礎電信企業和終端企業。

四、加強發送號碼監測與處置

(一)電信主管部門組織電信企業做好金融營銷催收號碼監測工作,發現不屬於金融營銷和催收合規號碼名單或專用號段內的號碼,開展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活動的,及時通過書面或平臺系統對接方式向對口金融管理部門通報。

(二)有關金融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通報情況進行覈實,通過書面或平臺系統對接方式向電信主管部門反饋處置意見。

(三)電信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依據有關金融管理部門的反饋意見,對涉事號碼予以處置。

五、開展用戶投訴分辦處置

(一)電信主管部門通過書面或平臺系統對接方式將金融類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用戶投訴線索轉對口金融管理部門,有關金融管理部門依職責分別開展覈查處置工作。

(二)電信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涉事電信企業提供短信和話音服務行爲進行覈查,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等電信行業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採取相應處置措施,覈查處置結果及時向用戶反饋。

(三)金融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涉事金融企業及委託合作單位開展金融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進行覈查,依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條等金融行業法律法規有關條款,採取相應處置措施,覈查處置結果及時向電信主管部門反饋。

六、建立處置申訴機制

各金融管理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建立金融營銷催收短信和話音處置申訴機制。

(一)金融企業合規發送金融營銷和催收短信、撥打電話的,因省金融營銷和催收合規號碼名單庫或金融營銷和催收專用號段管理受影響的,可向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二)有關金融管理部門收到申訴請求後,組織開展覈查工作,向電信主管部門通過書面或平臺系統對接方式提供處置意見。

(三)電信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依據有關金融管理部門的處置意見,對涉事號碼予以處置。

(四)其他機構和個人正常業務受影響的,可向金融企業反映,由金融企業一併向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申訴。

七、職責分工

(一)金融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立省金融營銷和催收合規號碼名單庫,督促金融企業切實規範金融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爲,實時處理用戶投訴線索,按照名單庫管理機制向電信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處置意見,制定名單管理申訴處理流程和具體措施。

(二)電信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電信企業加強金融營銷催收短信和話音的主體資質審覈、號碼監測處置、專用號段號碼使用等工作,依據金融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對違規金融營銷和催收號碼予以處置,對合規金融營銷和催收業務予以必要的通信資源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規範利用短信和話音服務開展金融營銷和催收業務行爲的重要意義,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確保各項規範要求落實到位。

(二)強化協作,確保聯動高效。電信和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協調溝通充分利用數據要素實施融合監管,形成齊抓共治的良好局面,促進相關業務合規發展。

(三)加快創新,促進疏堵結合。加強新興技術和管理機制創新應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和金融行業合作,定期開展業務規範交流座談,增強主體責任意識,疏堵結合賦能數字經濟發展。

名詞註釋:

1、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指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的方式向用戶宣傳推薦金融產品與服務的行爲。

2、金融類短信和話音催收:指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的方式向債務人進行還款提醒的行爲。

3、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指違背用戶意願發送的商業性電子信息,例如商業營銷類垃圾短信、騷擾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