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狂人也會怕!憂身分曝光 冒用他人個資犯142案慘了

桃園市一名男子(A男),經常駕駛自用小客車,並以車上行車紀錄器,搜錄他人車輛交通違規,再向主管機關檢舉,他爲了避免自己個資遭到外泄,以不詳方式取得劉女的國民身分證號碼,未經劉女同意或授權,利用她的個資,到桃園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站,一共舉發142件交通違規。

法院審理,法官發現,A男在本案冒用劉女個資,另案則是冒用鄭男個資,依據檢舉資料顯示,A男冒用劉女之名義較早,並非同時冒用劉女與鄭男。而且,A男冒用劉女與鄭男名義的日期都會有所交錯,只有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1日,這3日有一天同時冒用劉女與鄭男名義。

法官認,A男每次檢舉,都是有意識的選擇冒用劉女或鄭男的名義,也就是今天冒用劉女名義檢舉,下次就會冒用鄭男名義檢舉,如果同一天要檢舉2次以上,就會交錯冒用2人的名義。

法官檢視,本案與另案的檢舉時間,A男檢舉交通違規,不是每天都會冒用劉女或鄭男的名義,由此可見,A男是在有搜錄到他人交通違規,並要向主管機關檢舉時,纔會萌生僞造準私文書的犯意。

法官考量,A男爲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每次冒用劉女名義檢舉1筆或多筆後,下次要再冒用時,均有重新思考,可以不要冒用或再度冒用的機會,故認以同日多次冒用劉女名義的行爲爲接續犯,不同日則應論以數罪併罰,才符合公平及衡平原則,也不違背被害者對法律之感情及期待。

法官再考量,A男雖提出2021年8月6日的和解書,主張已與劉女無條件和解。但劉女向官表示:我當時籤和解書時,以爲她只有冒名檢舉1、2件,後來才知道他冒名很多件,我主張和解無效。

法官審酌,A男未尊重劉女的公共信用而爲本案犯行,雖未賠償劉女,但有到庭參與調解,僅因劉女未到庭,才無法成立調解,而A男也因另案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本院判決時,另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尚未逾5年,故不符宣告緩刑的要件。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A男犯行使僞造準私文書罪,共37罪,分別處有期徒刑2月或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