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 嚴厲打擊機構和人員無資質“掛靠”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馬子卿

8月22日,記者從業內獲悉,金融監管總局財險司已於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提示函》(以下簡稱《提示函》),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打擊該領域近期出現的違規亂象。

《提示函》指出,近期,媒體報道某互聯網自媒體通過業務資質及人員執業登記“掛靠”違規宣傳、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對保險消費者造成困惑和誤導。同時,監管部門發現,部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個人代理人通過互聯網違規宣傳、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嚴厲打擊無資質“掛靠”

爲進一步落實《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強化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管理,確保互聯網保險銷售全流程依法合規,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提示函》提出六項要求:一是依法合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二是嚴格規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三是嚴厲打擊機構和人員無資質“掛靠”行爲、四是堅決杜絕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行爲、五是壓緊壓實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主體責任、六是持續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

《提示函》指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嚴格落實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活動只能通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開展。

非保險機構提供保險產品引流、商業宣傳推廣等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服務,應當嚴格遵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得從事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諮詢、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等商業行爲。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自媒體等開展互聯網保險產品營銷宣傳,應獲得所在機構授權,並在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對從業人員發佈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進行監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值得一提的是,在嚴厲打擊機構和人員無資質“掛靠”行爲方面,《提示函》要求,未獲業務許可等資質條件的機構或人員,不得通過“掛靠”保險機構或在該類機構進行執業登記,違規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部門強化對此類違法違規行爲的監督檢查,對相應的機構、人員及被掛靠的保險機構依法嚴查重處。

互聯網保險銷售亂象頻發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監管並非首次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發文規範,隨着互聯網保險的發展,與互聯網保險銷售相關的亂象也越來越多,監管在此方面的關注也隨之增加。

2021年,監管曾下發《關於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針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理賠管理、信息安全等亂象頻發領域,重點整治銷售誤導、強制搭售、費用虛高、違規經營和用戶信息泄露等突出問題。

但是與之相關的亂象卻並未完全消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保險糾紛中,互聯網保險佔比高達60%以上。”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毅此前曾表示,隨着互聯網保險市場佔有量呈現明顯上升趨勢,線下投保的傳統銷售模式訂立保險合同的比例逐步減少。

日前,在北京金融法院召開的推動保險機構合規展業八大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上,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審判管理辦公室)副庭長厲莉介紹,互聯網保險存在個別經營不規範的情況,主要表現爲對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履行不充分、不認真履行覈保職責、對保險產品存在誇大性甚至誤導性宣傳、個別保險平臺對瀏覽過頁面但未購買保險產品的人員進行騷擾式營銷等情況。

“比如我們此次通報的案例中,就存在個別保險公司通過升級保險產品的方式,將本已經以顯著顯示方式告知投保人一方的重要條款,進行隱蔽處理,隱藏於事務性條款之後。還有保險公司在互聯網頁面上,一面以顏色鮮豔突出的圖片文字等宣傳相關保險產品的優勢,一面故意將免責事項以淡色小字體在隱蔽處顯示。此外,還有保險公司最終售賣的保險產品與網頁中圖文宣傳的根本不是一種產品。”厲莉表示,互聯網只是一種手段,一種具有擴大效應的手段,這種手段對於積極和消極事項均具有擴大效應。

厲莉建議,保險公司對互聯網保險的規範性應當高度重視,嚴格落實《互聯網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