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827萬支票!男討酬勞只拿到3萬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新北市一名男子今年初在路上撿到一張827萬元的支票,提告要求遺失者給付1成酬勞金8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今年初拾獲一張面額827萬元的銀行支票,發現遺失者從警局領回支票,卻未支付他1成的報酬金約80萬,遂提告要求對方給付。法院審後,認爲遺失支票與普通動產不同,經計算後認定遺失者僅需支付李男該支票延遲利息的1成金額約3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主張今年1月11日在新北市土城區一處路口拾獲面額827萬餘元的支票,他拾金不昧將支票送往警局,同月25日遺失者將支票領回,故依民法要求遺失者支付1成遺失物報酬約80萬元。

對此,遺失者表示,支票爲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他遺失支票的當下隨即到警局報案掛失,並辦理掛失止付,同時向士林地院辦理公示催告,後來因爲取回支票而取消公示催告,認爲李男該請求的金額非支票面額的1成,應以票面金額按公示催告9個月所計算出的法定利息1成爲報酬。

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指出,李男拾獲支票,依法的確可以請求報酬,而支票與一般動產不同,若遺失支票需依公示催告並經法院宣告無效,最終支票將成爲一張廢紙,且遺失支票所需程序曠日廢時,給予拾獲者相當的報酬是合理的。

法官表示,但支票價值不等於票面金額,拾獲者的報酬金額應該以支票掛失期間所產生的延遲利息爲計算依據,故以公示催告最高申報權利期間9個月爲基準,法定週年利率5%等,計算出利息爲31萬182元,1成則爲3萬1018元,故判遺失者須給付李男3萬1018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