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也聲請釋憲!3點轟立院「偷渡權力」: 歡迎修憲
監察院今開「反對國會擴權 嚴守權力分立」記者會,宣佈將對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強調「歡迎立法院修憲,而不是利用修法偷渡權力」。(蔡雯如攝)
監察院今開「反對國會擴權 嚴守權力分立」記者會,宣佈將對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嚴重妨害監察職權行使,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也不符人權普世價值。他也強調「歡迎立法院修憲,而不是利用修法偷渡權力」。
監察院以3點說明聲請釋憲理由,第一、「監察調查權乃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李俊俋表示,監察院在憲法仍是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司法院釋字第325號也指出,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乃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迫害監院調查權行使,在未修憲前,各院仍應遵守五權憲政體制。
第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擴大調查之規定,若施行將使行政機關疲於奔命,若監察院和立法院調查結果歧異,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李俊俋指出,釋字第585號雖指出立法院有調查權,但這是輔助性權力,調查事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且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事物範圍,且該解釋也是補充釋字第325號解釋,而非取代。
李俊俋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第45條、第47條、第59條之3,未載明調查事項和範圍是否與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也沒有說明監察院調查權、調閱權範圍差異爲何?背離大法官曆次的解釋框架,實際上更將監院的調查權、司法的偵查權通通偷渡到了立法院。
第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李俊俋說,監察院同時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在,我國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要求各機關行使職權要符合兩公約規定,避免侵害人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卻缺乏行使調查權的構成要件,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像是行使緘默權、聘請律師等權力都遭限制,已侵害人民權利。
對於支持三權分立立場有無改變?李俊俋表示,監察院說過不只一次,支持三權分立,也支持立法院修憲,但重點在憲法規定修憲權在立法院,沒通過是因爲國民黨不願意通過,藍委賴士葆、曾銘宗、羅智強、林思銘、吳宗憲都主張要廢除監院,但沒提過憲法修正案。
李俊俋強調,若要改變憲法設計,唯一途徑就是修憲,歡迎立法院修憲,不能利用修法偷渡權力,目前爭執的重點就是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他個人認爲三權分立比五權分立好,但未修憲前要尊重憲法規定,這纔是捍衛民主憲政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