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領走退休金全給女老師 妻兒提告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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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退休的臺南高檢署劉姓檢察官,提領795萬元退休金及退撫金後,交給女鋼琴老師使用,前年檢察官死亡後,他的妻子兒子提告要求女老師返還退休金,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沒有女老師獲得同意、無故意不法侵佔,駁回請求、免返還退休金。

劉姓檢察官的繼承人提告表示,她們在劉男過世後,才發現劉的帳戶從2014年至2019年長達5年期間,遭女老師連續多次提領或轉帳795萬4007元,侵佔入己,就算是經劉授權,也應將提領的款項交付劉或繼承人,而非佔爲己有。

檢察官家屬指出,女老師的侵佔之侵權行爲或不當得利致劉受有損害,她們是繼承人,請求對方應還795萬4007元,及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女老師主張,她經劉的授權而分次領取係爭退休金使用,並無侵佔或不當得利,且劉生前在2018年預立手書遺囑表明,關於其生前財產處分,均系依其本意所爲,她獲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沒有侵佔劉的退休金。

一、二審依繼承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爲無法證明主張女老師故意不法侵佔退休金,侵害劉的財產權,判決檢察官家屬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