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墓園佔國有林地 趙藤雄最終判決出爐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圖中,本報資料照片)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被控在苗栗的家族墓園「天水園」,部分佔用國有保安林地,一審苗栗地方法院判無罪,二審臺中高分院改認定趙男觸犯森林法的非法佔用罪,判刑1年,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2000萬元。趙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趙藤雄明知苗栗縣後龍鎮水尾子段土地,是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所管理之國有保安林地,非經覈准、同意,不得擅自佔用,但他在該地興建墓園做爲其趙家族人長眠之處所因而濫墾面積達0.4090公頃。
經人在2004年檢舉後,趙藤雄立即求助於時任立法委員的徐耀昌(現任苗栗縣縣長)開協調會,透過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向新生地開發局代管上開保安林地,再由趙藤雄擔任負責人之遠雄文教基金會以認養植栽之方式,用形式上認養植栽之名義掩飾非法興建「天水園」。
檢方指控,趙藤雄陸續在2009年秋季期間、2016年夏季期間,分別爲其趙姓家族成員設置墳墓及金爐在該土地內,而擅自佔用國有保安林地;但趙藤雄否認犯罪,辯稱不知道土地爲保安林地。
臺中高分院認爲,距離「天水園」不遠處的路邊設置有「保安林」字樣之大標柱,清楚顯而易見,趙藤雄辯解稱不知上開土地爲保安林用地,不足採信;他身爲遠雄建設公司知名企業之負責人,財力豐厚,卻未透過正常管道購買土地或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擅自佔用國有保安林地設置墳墓。
臺中高分院斥責趙男在新生地開發局發函命限期拆遷,卻仍然在該土地上設置母親的墳墓,公然挑戰公權力,始終未能坦承犯行,考量他後來已經拆除全部墳墓等地上物,將佔用部分之土地回覆原狀並繳交使用期間的不法利益,判刑1年。
合議庭指出,趙藤雄前案所宣告的緩刑期間業已期滿,其非法設置墓園佔用保安林地,導致其祖先墳墓尚須逐一遷葬,依照我國死者爲大、入土爲安之風土民情,堪認其再爲相同犯行之機率應屬較低,且他高齡77歲,身體不佳,宣告緩刑4年。趙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