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超速衝撞號誌杆害乘客癱瘓 車禍鑑定出爐遭判過失致重傷罪
二審審酌,楊男明知天雨路滑行經積水處應減速慢行,卻導致副駕駛座劉女遭重創四肢癱,其有因果關係,改依過失致重傷罪判楊1年,可上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
彰化楊姓男子於2020年間駕車搭載20歲劉姓等女友人,案發當時下大雨,車子時速破百行經積水處打滑衝撞路旁紅綠燈,副駕駛座劉女因遭重創導致頸椎骨折四肢癱瘓,一審審酌時隔已久雙方未描述細節判楊無罪,經上訴,二審審酌監視器、車禍鑑定認其因果關係,改依過失致重傷罪判楊1年,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楊姓男子搭載2名女性友人,沿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中山路一段與花南路交岔路口前,以時速約100餘公里超速行駛,整部車衝撞紅綠燈號誌杆。
當時坐在副駕駛座年僅20歲的劉姓女子因車禍遭重擊導致受頸椎第4、5、6節骨折並脊椎損傷之傷害,經送醫救治,因重傷害迄今仍四肢癱瘓,無法獨自坐起、無法行動,日常生活仍須依賴他人照料,其身心承受巨大痛苦。
一審判決指出,楊說車禍後有腦震盪,對於車禍經過並無印象,車速記不得,醒來就在醫院等語,半年後纔到警局做筆錄,超速打滑是檢警提訊筆錄,更不復記憶車禍發生經過,更無坦承其因車速過快而導致打滑之事實。
一審法官根據劉女指述,已經在車禍發生1年5個月後,時隔已久,且未描述肇事前後之細節,其證詞是否全然可信,尚屬有疑,同車之證人吳女於偵訊時證稱不知道車禍如何發生,僅是劉女指述,難以作爲對楊男不利認定依據,因此判楊無罪。
經檢方上訴認爲,楊發生車禍時,向警方坦承車速快打滑,且有監視器影像佐證,經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推估楊當時車速高達109.86公里,車禍鑑定結果爲車子超速失控導致。
二審法官審酌,楊姓男子明知天雨路滑行經積水處應減速慢行,仍貿然以時速約100餘公里之速度(該路段速限爲時速70公里)超速行駛,導致車子失控打滑,猛烈撞擊路口紅綠燈號誌杆,考量坐在副駕駛座劉女遭受重擊,其有因果關係,改依過失致重傷罪判楊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