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 稅務局教一招保障權益
繼承有許多眉角要留意。(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陳小姐年初繼承取得原爲母親所有之房屋,但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是母親的名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若遺有已登記建物,應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爲沒有所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房屋,則應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纔不會造成房屋稅籍資料一直記載被繼承人名字的情形。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更名程序爲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覈准拋棄繼承證明文件(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及繼承人戶籍等其他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